顾工等诉深圳青年杂志社等超越版权交易代理委
www.110.com 2010-07-24 14:11
案 情
原告:顾工,男,69岁。
原告:胡惠玲,女,66岁。
原告:顾杉木,男,未成年人。
原告:谢文娥,女,64岁。
原告:张生同,男,70岁。
被告:深圳青年杂志社。
被告:广东省期刊实业公司。
第三人:肖聪,男,35岁。
第三人:作家出版社。
顾城、谢烨(笔名雷米)系夫妻,《英儿》作品系该二人合作创作并共同署名。1993年10月8日,顾城、谢烨在新西兰双亡。原告顾工、胡惠玲系顾城之父母,原告张生同、谢文娥系谢烨之父母,原告顾杉木系顾城、谢烨之子。
1993年,被告深圳青年杂志社和广东省期刊实业公司发起成立了‘93深圳(中国)首次优秀文稿公开竞价组委会(下称组委会),新闻媒介对此进行了广泛宣传。该组委会于1993年5月制定的活动章程(下称5月版章程)规定,本次活动的目的是探索精神产品商品化,最大限度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组委会保证竞价会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组委会在取得作者书面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为作者代理版权交易事宜。由组委会制定并作为章程附件一的“授权委托书”第2条规定,组委会保证参加本次活动的作品通过适当方式平等地参加公开竞价,以出价最高者为签订合同的基础。作为章程附件七的“关于《章程》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第四条规定,凡竞价成交后的作品,其作者须向组委会缴纳成交价10%的中介服务费;第七条规定,对未取得竞价资格,但仍具有出版价值的文稿,经作者申请,组委会同意,也可由组委会通过常设的交易机构,继续为作者提供版权交易服务;第九条规定,未成交的文稿将在1个月内退还作者。
同年7月,原告顾工从报刊上得知上述文稿竞价活动的消息后,便转告当时在德国的顾城和谢烨,并将组委会制定的章程及附件复印寄给顾城和谢烨。同年8月,顾城、谢烨自德国向组委会寄来署名为顾城、雷米的《英儿》文稿及“著作权说明书”。该“著作权说明书”中写明:《英儿》,22.6万字,纪实小说。他们还通过顾城在德国的经纪人史明另寄一份《英儿》打印稿给组委会。同时,顾工也代《英儿》的著作权人向组委会报名参加文稿竞价活动,填写了《英儿》参加竞价活动的“授权委托书”和“著作权说明书”等,并在这些文件的著作权人签名处剪贴上顾城已预先写好的签名,连同报名费从北京寄给组委会。
原告:顾工,男,69岁。
原告:胡惠玲,女,66岁。
原告:顾杉木,男,未成年人。
原告:谢文娥,女,64岁。
原告:张生同,男,70岁。
被告:深圳青年杂志社。
被告:广东省期刊实业公司。
第三人:肖聪,男,35岁。
第三人:作家出版社。
顾城、谢烨(笔名雷米)系夫妻,《英儿》作品系该二人合作创作并共同署名。1993年10月8日,顾城、谢烨在新西兰双亡。原告顾工、胡惠玲系顾城之父母,原告张生同、谢文娥系谢烨之父母,原告顾杉木系顾城、谢烨之子。
1993年,被告深圳青年杂志社和广东省期刊实业公司发起成立了‘93深圳(中国)首次优秀文稿公开竞价组委会(下称组委会),新闻媒介对此进行了广泛宣传。该组委会于1993年5月制定的活动章程(下称5月版章程)规定,本次活动的目的是探索精神产品商品化,最大限度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组委会保证竞价会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组委会在取得作者书面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为作者代理版权交易事宜。由组委会制定并作为章程附件一的“授权委托书”第2条规定,组委会保证参加本次活动的作品通过适当方式平等地参加公开竞价,以出价最高者为签订合同的基础。作为章程附件七的“关于《章程》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第四条规定,凡竞价成交后的作品,其作者须向组委会缴纳成交价10%的中介服务费;第七条规定,对未取得竞价资格,但仍具有出版价值的文稿,经作者申请,组委会同意,也可由组委会通过常设的交易机构,继续为作者提供版权交易服务;第九条规定,未成交的文稿将在1个月内退还作者。
同年7月,原告顾工从报刊上得知上述文稿竞价活动的消息后,便转告当时在德国的顾城和谢烨,并将组委会制定的章程及附件复印寄给顾城和谢烨。同年8月,顾城、谢烨自德国向组委会寄来署名为顾城、雷米的《英儿》文稿及“著作权说明书”。该“著作权说明书”中写明:《英儿》,22.6万字,纪实小说。他们还通过顾城在德国的经纪人史明另寄一份《英儿》打印稿给组委会。同时,顾工也代《英儿》的著作权人向组委会报名参加文稿竞价活动,填写了《英儿》参加竞价活动的“授权委托书”和“著作权说明书”等,并在这些文件的著作权人签名处剪贴上顾城已预先写好的签名,连同报名费从北京寄给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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