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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影视文化制作中心诉力田企业发展中心合作
www.110.com 2010-07-24 14:11

案 情

  原告:东方影视文化制作中心(以下简称东方影视)。

  被告:天津力田企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力田企业)。

  1995年7月16日,东方影视与力田企业签订合作拍摄20集大型古典神话电视剧《观世音传奇》合同书。合同约定:东方影视负责该剧的制作,即组织剧本审定、策划、有关手续的办理,组织拍摄、音乐、美术、特技及整体艺术效果等全部制作过程;力田企业负责600万元制作费用投入及监督费用使用,审定制作费用的预决费;资金投入方式、到位时间和具体每批金额数目,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协商后另附合同规定;分成方式,收入先返还力田企业全部资金(含实际贷款利息),余额按5比5比例分成;本片的版权为双方共有,双方共为制片人。合同签订的当日,力田企业以20万元稿酬从案外人处购得用于拍摄该剧的脚本。此后,东方影视申领了该剧的“临时许可证”。自1995年8月至1996年1月间,双方如约合作完成了20集的前期拍摄工作,并产生20集素材带,力田企业实际投入资金365万元用于聘请导演、演员,购置服装、道具、租用场地及支付剧务人员报酬。在将进行后期制作工作时,双方因特技制作费用和资金拨付问题发生争议,致后期工作停滞。为使已拍成的素材带早日制作为成品,力田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剪接工作。东方影视认为,力田企业不及时拨款,擅自剪接磁带是侵权行为。遂于1996年4月8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封存20集素材带,并主张由自己完成后期制作工作。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力田企业又实际拨资4万元交由东方影视用于剪接工作。但双方在质量方面又发生争议,致使全剧工作全部停止。如完成全剧工作,尚欠特技制作、动作效果、配音、音乐制作和剪接成集等后期制作工作,完成此工作尚需资金投入。

  东方影视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995年7月16日,与力田企业签订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合同书。我方负责全部制作过程,力田企业负责提供600万元制作费。进入后期制作阶段,力田企业迟迟未投入应投资金,延误了电视剧的制作完成,错过了发行机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力田企业擅自安排人员进行剪接工作,侵犯了我方的制作权。要求判令力田企业履行拨款义务,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我方损失6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用。

  力田企业答辩称:与东方影视签订合同后已如期履行了拨款义务。依合同规定,我方有权审定制作费用预算,东方影视未提供后期制作费用预算,致我方无法审定和投入资金。剪接工作是在导演指挥下进行的,我方提供后勤服务,并无侵权过错。要求驳回东方影视之诉讼请求。力田企业同时提出反诉称:东方影视在前期拍摄中不尽职责,失误较多,干扰导演工作,挪用剧组资金;后期干扰制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修改合同第一条,取消东方影视负责电视剧制作的权利,赔偿我方的经济损失,修改显失公平的利润分成比例。全部诉讼费用由东方影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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