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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与广西煤矿工人报侵犯电视节(17)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一) 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保护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1、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民法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所称的民事权益,指依照民法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正如权利可以区分为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利益也可以区分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电视节目预告表,不论是否构成著作权,其对于电视台和从电视台有偿取得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表,毫无疑问是一种合法利益。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人在民事活动中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市场交易、建立合作、买卖、保险、信用等关系、提供服务等,都不能违反此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禁止无偿剥夺、巧取强索、保护劳动合法所得不受他人侵犯,不仅是民法基本精神所在,也是整个法制精义所在 .广西广播电视报通过协议方式,有偿取得广西电视台、中国电视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专有使用权,在广西地区以报纸形式向公众传播,这种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广西煤矿工人报未取得许可,擅自无偿摘登广西广播电视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而有偿提供给公众,强取他人的劳动所得和合法所得,显然违背民法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可以转载广播电视报所刊当天和第二天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但不得一次转载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如需要转载一周或一周以上电视节目预告,应与有关广播电视报协商”。此规定充分权衡和照顾到广播电视报与其他报刊各方的利益,并经报业界普遍接受,已形成行业规则,有习惯法上的效力。广西煤矿工人报侵犯了广西广播电视报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权威司法机关和终审判决都持以上观点。

  2、一周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违反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行为。”对信息作品记载的内容使用时,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可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例如无偿使用他人的信息资料,占有他人劳动成果,进行编辑出版;未经许可在信息作品的基础上编纂新的信息作品在市场上销售;大量复制他人的信息作品进行低价销售等,都会使经营者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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