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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与广西煤矿工人报侵犯电视节(7)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版权所有者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本条例第五条(五)项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须签订合同”。著作权法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其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或者非专有使用权”。通过合同约束,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将其编辑的节目预告表转让给上诉人出版。上诉人广西广播电报社正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并付给报酬。取得了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节目预告表的专有使用权。由于体制的原因,《中国电视报》和中央电视台对外是两个牌子,实体上是一个经济实体,一个法人代表。因此,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取得中国电视报授权即为中央电视台的授权,根据签订合同规定,上诉人取得的专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广西煤矿工人报社未经上诉人许可,而擅自从一九八七年四月起至今,一直不间断地摘登上诉人的一月电视节目预告表,更为严重的是,在广西版权局依法作出并得到国家版权局确认的裁定后,仍不停止侵权,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基本精神和规定与《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是相一致的,并无原则冲突。因此,一周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表应该依法得到合理的保护。

  国家新闻出版、版权管理机关依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有权“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所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有权对各类报纸、杂志出版的内容、形式和发行活动进行管理,各种报纸,期刊均应按照各自的专业分工特点,按照专业内容和形式来编辑出版自己报纸。国家版权局(87)第54号文、国家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局于 1988年3月38日发布的《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以及广西版权局于1989年9月22日发布的桂权字(89)9号文《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中,均明确说明除各广播电视报外,其他报纸或期刊未经各广播电视报的许可,不得转载或摘登一周的电视节目预告表。所有这些,十分清楚地说明了通过国家版权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使得上诉人获得对于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专有出版权利。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报纸经批准出版之后,不得擅自改变其办报宗旨、编辑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这一规定也说明,各类报纸、期刊应有各自的宣传方向,应用尽可能多的版面反映其应当反映的时事新闻或文章。而不是单纯地为了经济利益,竞相用有限的版面来刊登同一内容的作品或新闻,这样才是真正地不利于广大读者,不利于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因此,将电视节目预报的刊登,授权属于广播电视专业的广播电视报登载,是相当合适的,符合广播电视报专业分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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