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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模糊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一、正义的模糊影像

  正义是一切理性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是自然法的基本准则,是人定法得以需要的意义本体。人与社会对法律的需要源于他们对正义的需要。柏拉图说,法律是关于正义的艺术。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2]正义能否得以普遍实现是衡量一部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的标准,也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存在法治的基本尺度。

  但是什么是正义?自古以来,人类对于正义的解释与认识汗牛充栋,见仁见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理解,从来就没有一个恒定的解释,谁也没有想对它下一个经年流传的标准、或者精确的定义,恐怕也不可能。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具有不同面貌。” [3]由此看来,法律从它的根基处就开始模糊。

  时至今日,在正义的最基本问题上也没有多少确定性因素,唯一可以确定不变的是人类对正义的共同追求。纯粹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凯尔森曾说:“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问题,不知多少杰出的思想家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仍未解决。” [4]不可杀人、不可劫掠、不可奸淫,这些看来再清楚不过的正义,也经常模糊不堪,扰乱人类的心智。例,正当防卫杀人,何时正当?何时不正当?二者之间并不经常泾渭分明;又如,令人们有更多同感的是人类对性关系的认识的不断变化,什么才是正当的性关系几乎每一个时代(时代的单位可以是“10年”、“20年”或者“100年”)都有不同的结论。在家庭、在法庭,人们几乎每天都在讨论正义与非正义的问题。罗尔斯毕其一生的《正义论》也不过是捕捉到正义的两条模糊不堪的定律:第一条定律,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即所谓的自由平等原则;第二条定律,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所有的职位必须按照机会均等的要求向所有的人开放。其次,这种不平等必须最大限度地有利于最少受益者阶层。即机会公平原则。 [5]

  正义的影像是模糊的,在不同时代、不同种族、不同地域、不同案件中呈现出不同的貌相,即使在发达的法治国家,法官对相同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亦是司空见惯。首先,正义和非正义之间的界限模糊,人们经常无法对某种行为进行非此即彼的善恶取舍。即使在表面上看似毫无争议的中心概念上也会出现难以取舍的局面, [6]如,杀人偿命历来被看作普世正义,但在现代社会废除死刑则正成为法治潮流,在中国,这种历史根基甚深的正义观也正在动摇。再如安乐死,则更是当代社会人们无法简单断定为正义还是非正义的焦点法律问题。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基于各种原则和主义的冲突、利益主体的不同、价值观的不同等原因而模糊不清。其次,不同时代之间人们的正义观差别甚大。如上文谈到的人们对性关系的认识,过去人们认为同性恋有伤风化并逃避了人类繁衍后代的责任,是一种与传统道德和人们生活习惯严重背离的性取向,断定它是非正义的、非法的。而在今天同性恋在不少国家被视为一种正当的性关系,自2001年荷兰第一个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后,比利时、加拿大先后在2003年、2005年承认了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地位。再次,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不同地域之间的正义不一样,甚至发生冲突。2006年2月1日,欧洲近十个国家的大报以捍卫新闻言论自由的名义同时刊登了备受争议的关于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的讽刺漫画,以显示对最先刊登这些漫画的丹麦报社的支持,激怒了穆斯林世界,引发了阿拉伯国家的抗议和外交制裁,流血冲突,甚至死亡威胁。“漫画事件”凸显了西方国家与伊斯兰教截然不同的正义观。由于地理结构、气候条件、经济状况、政治制度、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等因素的不同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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