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法律的模糊问题研究(7)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三)法的模糊性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不少论者经常不自觉地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等同于法的模糊性,看不到二者的不同。哈特认为法律词汇的不确定性是由词汇边缘含义的模糊性造成的,词汇的核心含义则是稳定的,这当然是正确的。但他认为法律的不确定性仅存在于涉及词汇边缘含义的疑难案件,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是由语言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 [24]这种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等同于法律的模糊性的做法显然过于简单。客观存在的、与法的普遍性相伴生的法的模糊性决不是语言的模糊性所引起的。例如我们说“刑事责任年龄”是个模糊概念,但它这种模糊性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这个词汇本身带来的;再如,我们说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界限模糊,这种模糊性并不是因为法律话语无法表达二者之间的界限引起的,而是一种客观现象。只有主观认识活动中形成的法的模糊性才和语言的模糊性有关,其中有一部分就是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如“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等。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有形的物体 ,有的往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海德格尔就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法律语言无法完整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准确表达出来。这样就会使主体产生不知所云的模糊印象;二是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无法准确地将所要反映的事物——所指——再现出来,它所能表达出来的意义——能指——往往与“所指”是不一致的,有裂缝,有时二者几乎完全脱节,二者很难达到同一关系。加上法律文字语言的运用还要遵循固定的程式,表达方式、词汇大受钳制,要找到准确反映立法意图的法律文字更加困难。所以,法律条文往往无法准确传递立法者的本意,词不达意的现象在法律文本中是不难发现的。

  四、模糊法学——法学对模糊理论的引入

  传统法学理论历来认为法是明确的、清晰的,易于领会和把握,不会产生岐义,所有法律问题都只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25]“法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它绝不考虑个别的人及个别的行为”。 [26]法律从来只对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普遍的规定,它反映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是对个体共性的一般抽象和提炼,不考虑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情况。“法对于特殊性始终是漠不关心的”。 [27]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