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公共哲学论(之二)(9)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对于罗尔斯和诺奇克,不仅他们的国家起源理论不同,而且他们的理想国家也不同,这种不同与他们所强调的政治价值有关。罗尔斯主张正义在于平等,平等需要再分配,因此国家需要较多的功能。诺奇克主张正义在于权利,而权利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国家管事越少越好。

  新意识形态

  政治哲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涉及政治价值问题,另一个涉及国家问题。就政治价值来说,古典自由主义以自由为主题,新自由主义以正义为主题。就国家来说,古典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是“社会契约论”,而新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是“新契约论”或“反契约论”。

  虽然罗尔斯和诺奇克在很多地方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但他们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试图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发现某种确定不移的模式。他们的理论就是这种历史模式。尽管他们立足于西方社会的历史经验,他们本身也只是处于西方历史长期发展中的一个阶段,但却声称提供了对全世界所有历史都有效的理论解释。“新自由主义”依赖于西方的文化传统,并且也深深带有这种文化传统的印迹,但却声称自己是普遍必然的,达到了人类社会的终级真理。人类社会及其历史是非常复杂的,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明特性和文化传承,从而也都有自己独特的政治价值和不同的政治制度。

  不存在支配所有文明全部历史的单一价值原则,也没有适用于全部人类社会的基本政治结构。新自由主义者以为自己发现了永恒的历史真理和终极价值,但实际上同古典自由主义一样,他们拥有的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新意识形态——相对于20世纪西方社会历史处境和代表着某种社会群体的政治价值体系。新自由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新自由主义作为意识形态不仅不是普遍真理,不能脱离历史处境,而且与历史处境紧密相关。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正义国家”是对第二次大战后西方各国普遍建立的“福利国家”的理论表述,而诺奇克的“权利理论”和“最弱意义的国家”则与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中新保守主义的兴起相对应。

  万俊人 徐友渔 韩震 姚大志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