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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一起“依法收(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我们上路的时候,大约是上午10点多钟,穿过大桥,沿沙漠和河道之间的简易公路盘行。走不多久,路就被切断了。由于县上统一大搞农田基建,B镇就将河水引到山上冲沙淤田,路被山上冲下来的泥浆淹没了。走在前面的小面包车不小心陷在淤泥中,挡住了好几辆村民拉碳的四轮拖拉机。其中一辆拖拉机上坐着B镇的副镇长,他刚好要去我们办案的那个村子下达征购粮指标。他听说G庭长要到那个村子办案,就将有关通知材料交给G庭长,让他转交给村支书。好在路断的地方离一个村子不远,我们借来了工具费了好大的劲才将车子从淤泥中推了出来。此后的路虽然也同样崎岖不平,但总算顺利,大约花了一个小时,我们进了村。

  由于原告曾经向村民W要过钱,所以知道他住在哪里。但快到村民W家时,G庭长停下来,和原告商量了一下,认为要找村支书来,这不仅将副镇长托的事给办了,更主要的是办这个案子要有村支书的协助。经村民的指点,我们知道离我们不远处放羊的人就是村支书,还没等我们走过去,村支书就自动走了过来,显然我们的汽车使他在很远的地方就知道有当官的来了,要么是县上的要么是乡上的。听完G庭长的介绍,支书就扯着嗓子向一个村民喊:“叫娃他妈来看会儿羊,我有事要办。”还没等是否有回答,村支书就背操着手带我们向村民W家走去。

  村民W家就住在沙坡上四孔孤零零的旧砖窑里,门前是点缀着灌木的沙坡,院子里也堆积着沙土。我们进院子时,一只小乏狗挡在门前不停地叫着,还没等主人出来,村支书就将狗拉着栓到一边。村民W不在家,放羊去了。问清了情况,G庭长就叫支书去找村民W回来,我们就在院子里等候。大约过了半小时,还不见村民W和支书的影子,我忍不住问G庭长,要是支书给村民通风报信,不回来怎么办?我们不就白跑了一趟?G庭长显得胸有成竹,认为不存在这种可能,因为他们“根本就没这个胆量”。果然,过了一会儿村支书就领着村民W会来了。这起“依法收贷”案就是在村民W家的炕上开庭了。

  该案在法律上并不复杂,但办起来颇费周折。原告、营业所主任和村支书给村民W摆事实、讲道理,进行说服、诱导和批评。在众人的说服下,村民W出去借了500元钱,但还短250多元。这时除了说服教育,就是用法律来威胁和进行利害分析了,比如不还款的话要正式开庭判决而不是调解,还要按规定加重处罚等等,同时大家从始至终特别强调这次是“依法收贷”,非解决不可。最后,支书将村民W领出窑洞,进行劝说,村民W才勉强还了贷款。[5]

  三、法律的技艺:判决与调解

  固然判决与调解是两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在什么时候采取判决,什么时候采取调解,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一个特定的案件最终是采取判决还是调解来解决,可能取决于法官对案件的把握和他对判决和调解这两种技术的娴熟程度,以及他所具有的法律思维(legal thinking)。

  (一)、作为技艺的法律

  40多岁的G庭长是1982年调回家乡B镇的派出法庭的,此前他曾在某铁路公安局工作,1986年开始任庭长职务。期间他上了北京办的法律函授大学,学习并掌握了一个乡村法官应该具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在他的案头上放的是由最高法院组织编写的法律教课书,这些东西和我们在大学里所用的教材大同小异。因此,他可以娴熟地运用诸如“标的”、“诉由”、“要约”、“侵权之债”之类的“法言法语”和我们讨论案件,并就他们在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我们求教。他的法律知识可能比我们的要少,但他熟悉许多我们不知道的、和法律有同样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引用这些司法解释来回答我们的提问。尽管我们和他在法律知识方面没有对话的困难,但我们很快就意识到我们和他之间在对法律的理解上存在着距离。我们的教科书教给我们的法律是一套知识,一套书本上的知识,并以这种知识作为衡量或区分好学生和差学生的标准。于是我们以为具备了法律知识就可以成为一个好法官。但是在G庭长看来,法律与其说是一套书本上学来的知识,还不如说是一套在经验中习得的技艺。[6]这套技艺首先就表现为“案件制作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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