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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一起“依法收(7)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我们所调查的B镇派出法庭在物质技术方面非常落后,没有电话,更没有汽车。出门不是骑自行车就是步行,更何况在它的管辖范围里,许多地方还没有公路。这一切都妨碍了法律权力的向下延伸。但是正是由于公路、交通工具这些物质设施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因此,物质技术的不足完全可以用国家权力的组织技术来替代。因此,法庭的“送法上门”就与政府的“下乡”一样,成为重建国家与乡村之局部性权力关系的手段(苏力,1997),即用一种“组织技术”或“身体技术”来替代“物质技术”。和政府的管理权力相比,法律权力的真正不足之处并不是它的物质技术差,而是它的组织技术落后,即它不具备政府权力得以向下延伸的组织技术──作为政府管理权力之基层触角的村级管理机构。

  因此,法律权力的实践往往要借助政府管理权力的渠道达致其目的。尤其是要借助于政府管理权力的基层触角──村级管理机构。对于村支书或村主任而言,他们熟悉的是政府的管理权力,法律权力与他们作为基层政府的管理权力的代理人是没有关系的,除了涉及到他们个人的案件,他们可以根本就不用理会法律权力。但事实上,法律在乡村的生活中由于常常配合乡政府的管理工作,造成了这样一种印象:法庭是与派出所一样的乡政府的暴力机关,因此,村支书或村主任才会象接待乡镇领导一样来接待法庭的G庭长。而法庭为了借助管理权力的触角来加强其在乡村社会的支配强度,不得不强化其暴力的一面。因此,这此催款不仅专门带了派出所的民警,路上还顺便给村支书带来乡政府的工作安排,[17]更主要的是G庭长一定要找上村支书,通过村支书将法律的权力传达到村民W.正是通过村支书这个权力枢纽或变压器,法律权力才从对整个社会的逻辑上的支配转化为事实上的支配,法律才从一种宏大的制度安排转变为对当事人的实际控制,法律才触及它所要达及的对象。

  就我们的案子而言,要是没有村支书,谁又去找被告W呢?谁又能将其找回来呢?要是那天找不回来,这起依法收贷案不就泡汤了吗?当然,村支书的作用不仅仅是引路、挡狗和找人,更主要的是他帮助原告和法官将他们的意图传达给村民W,同时他有将村民W的信息传达给原告和法官,从而在双方之间主持着公道,将双方的分歧维持在一个共同认可的基础上。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村支书往来穿梭于原告、法官和被告之间,将各种权力关系编织成一张互动的网络,他连接着双方的沟通和妥协,一但双方出现了僵局或妥协将趋于崩溃时,他就出来努力来粘合分歧,求得事件的“私了”(赵晓力,1997)。

  由此,我们发现村支书一方面是国家权力末端的代理人,他不仅帮助法官和原告带路、挡狗、找人,而且把他们的意图传输给村民W,另一方面村支书又处于村民W对国家和法律的认识的顶端,村民W不仅透过他的反映来判定事情的严重性程度,以便调整抵制的策略,而且正是在他的庇护下,村民W才可能在“私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采取种种抵制策略,同时不至于使妥协关系破裂而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村支书实际上是居于双方之间的“中人”,他处在维持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关系的节点上,更主要的是他在双方的知识或信息进行兑换的节点上,[18]他不仅是国家在对社会进行管理时所需要了解的那些有关乡村社会之具体知识的载体(苏力,1997),而且是村民在应付国家管理时所需要了解的那些知识的载体。事实上,法官与被告之间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囚犯困境”中,村民W无法真正了解这一次的“依法收贷”和以前的信用社主任B的催贷有什么不同,因此他的策略依然是求饶和抵赖,而法官和原告也不清楚村民W会不会真得抵赖下去,毕竟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上上之策。而唯有村支书明了双方的真实意图,使双方实现妥协。因此,这场妥协是在村支书将村民W单独叫出窑洞,进行最后的交底之后,村民W才最终妥协了,去借钱还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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