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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学七大奇观(11)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JUS CIVILE 和 JUS GENTIUM 相互区别、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谁也离不开谁。这就象大离不开小、上离不开下一样。如果 JUS CIVILE 不存在了,JUS GENTIUM 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反之,如果 JUS GENTIUM 不存在了,JUS CIVILE 也同样会失去存在的前提。既然古罗马存在着两类人和两类法律规范,那么 JUS CIVILE 和 JUS GENTIUM 就都是合乎历史事实的历史存在,也就都是合乎逻辑科学和合乎语言科学的历史存在。

  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作为 JUS CIVILE 和 JUS GENTIUM 这二分法律体系存在的逻辑前提的人的二分体系逐步分解了,国人、士、大夫(CIVIS)和庶族人(GENTS)的界限逐步模糊并最终消失了,那么, 为这两种人分别制定的法律-JUS CIVILE 和 JUS JENTIUM 也就失去了存在的逻辑前提。“可下庶人的礼”和“不下庶人的礼”由于庶人的消失而同时消亡,脱胎换骨而成为统一的礼(统一的JUS)。

  没有了庶人就没有“可下庶人的礼”-JUS GENTIUM,没有了“可下庶人的礼”也就没有“不下庶人的礼”-JUS CIVILE.试问,在现代西方民主国家中,庶人在哪里? 既然没有庶人,那些“不下庶人的礼”-CIVIL LAW 、 DROIT CIVIL 、ZIVIL.RECHT 等等,还有存在的合理性吗?

  德国人很思辩,他们发现这个 ZIVIL.RECHT 不符合逻辑科学和思辩科学的要求,于是,他们从1896年开始,便将 ZIVIL.RECHT 这个已经失去了历史前提的不科学的概念从立法体系中驱逐了出去。然而,可惜的是,德国人抛弃了“不下庶人的礼”-JUS CIVILE ,却从日本人那里拣来了“民法”-BURGERLICHE.RECHT 这个更不科学的概念。这实在是万分遗憾!

  下面一个事例可以帮助我们近一步理解没有庶人就没有“不下庶人的礼”-JUS CIVILE 存在的科学前提的道理。

  在中国,目前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户口,即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假如将来农村户口不存在了,那么城市户口还能继续存在吗?

  在户口分类时,我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分类:①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②南方户口和北方户口;③已注册户口和未注册户口;④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⑤有业户口和无业户口;⑥国内户口和国外户口;⑦江苏户口,安徽户口,上海户口,广东户口,北京户口,新疆户口……;⑧汉族户口,壮族户口,维族户口,藏族户口,蒙族户口……;等等。

  但是,如果我们对中国的户口采用以下这一种分类:江苏户口,城市户口,北方户口,回族户口,等等,那就驴头不对马嘴了。

  如果在将来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都不存在了的情况下,还要划一划城市户口和江苏户口、北方户口的界限,那就更加驴头不对马嘴了。

  同样道理,将法律分为经济法(或商法)、婚姻家庭法和 JUS CIVILE(CIVIL LAW)等等部门,在逻辑上也是明显讲不通的。

  在 JUS CIVILE 已经死亡的今天,还要讨论它和经济法(或商法)的部门竞合、部门界限和部门分工问题,这就更加讲不通了。

  城市户口只能和农村户口相互依存并划分界限,而不能和北方户口相互依存并划分界限:“不下庶人的礼”只能和“可下庶人的礼”相互依存并划分界限,而不能和经济法(或商法)相互依存并划分界限。

  CIVIL LAW 和经济法(或商法)划不清界限的根源,不是因为不同部门的法律的不可避免的竞合,而是因为根本上就不能将它们放在一起进行分类。这就象不能将城市户口和北方户口放在一起进行分类的道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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