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学七大奇观(1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JUS CIVILE 只能和 JUS GENTIUM 发生类型之间的界限、竞合和分工问题,经济法(商法)只能和政治法、文化法、家庭法发生部门界限、部门竞合、部门分工的问题。JUS CIVILE 是已经死亡的关云长,经济法(或商法)是还活着的秦叔宝, 讨论它们的部门界限、部门竞合和部门分工问题就是让关云长大战秦叔宝。这就是世界法学的第六大奇观。
七、不识庐山真面目
古诗曰:“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对于游人和山民,不识庐山真面目是完全可以谅解的。但是,对于专门研究庐山的地理学家和地质学家们来说,不识庐山真面目岂不是太丢人吗?
法律的结构也和庐山一样多姿多采。对于广大民众和法学业余爱好者来说,不知道法律的真面目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世界法学至今还没有弄清法律这座庐山中峰和岭的关系,岂不是太遗憾吗?
任何一个法律规范的体系属性都有两种,横着看属于层次法,竖着看则属于部门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市场经济”,横着看属于宪法,竖着看则属于经济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横着看属于礼法,竖着看则属于婚姻家庭法:“虚报选举结果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横着看属于刑法,竖着看则属于政治法:“高校学生考试作弊的,初犯者给以记大过处分,重犯者开除学籍”,横着看属于罚错法,竖着看则属于文化教育法;等等。
因此,法律体系在整体上表现为如下结构: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生活的对象之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政治法、经济法、文化法、家庭法等等若干个部门。各个部门法中的基本原则性的规定结合在一起组成了整体的宪法(VERFASSUNG),各个部门法中的具体的权利义务规范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整体的礼法(JUS),各个部门法中关于制裁违宪、 违礼的具体规定就分别构成整体上的罚错法和整体上的刑罪法。
一部完整的宪法并不象现行的教科书所说的那样调整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而是对整体的社会关系做原则性规定。
礼法不是部门法,因为它在整体上并不是调整某个部门的社会关系, 而是对人们在社会关系各个部门中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规定。
同样,罚错法和刑罪法也不是部门法,因为它们要分别制裁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等所有社会生活部门中的一般违宪、违礼行为和严重违宪、违礼行为。
因此,在进行法律分类的时候,竖着看,可以将法律分为政治法、经济法、文化法、家庭法等若干部门;横着看,则可以分为宪法、礼法、罚错法、刑罪法四个层次。
可惜,打开世界上任何一本法学教科书或工具书都找不到关于法律层次的概念。这就叫“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学’在此山中”。
弄清法律在体系上“横看成岭侧成峰”的真面目才能满足立法工作和法学学科建设的需要,才能使法学科学化,才能使立法体系更加自觉地符合法律生长的自然体系的要求。
法学家们之所以将法律说成是“总称”,就是因为他们不知道法律是一个“横看成岭侧成峰”的事物。
法学家们之所以弄不清宪法究竟是根本法还是“主导的部门法”,就是因为他们不懂得“横看成岭侧成峰”的道理,头脑中只有法律部门的概念而没有确立起法律层次的概念。
罚错法这个王子之所以变成灰姑娘,也是因为法学家们头脑中没有法律层次的概念。
JUS CIVILE 即使还没有消亡,也不能同经济法(或商法)发生部门竞合、 部门界限和部门分工的问题,因为前者是法律的层次,后者是法律的部门。这就象公安部门与省级政府之间不存在部门界限的道理一样。
当 JUS CIVILE 和 JUS GENTIUM 同时消亡并脱胎换骨为统一的 JUS 以后,就更不能同经济法(或商法)发生部门竞合、部门界限和部门分工的问题。因为 JUS 是礼法,是法律的层次,经济法(或商法)则是部门法,是法律的部门。这就象国内贸易部门与对外贸易部门合并成统一的贸易部门后仍然不能与省级政府发生部门分工的道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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