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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学七大奇观(7)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VOLUNTARY LABOUR 这个术语的本语含义是最明白不过的。它是一种自愿的、 志愿的、无偿的劳动。可是,这种自愿的、志愿的、不要报酬的劳动到了中国法学家们的笔下,却变成了“义务劳动”。

  在中国的兵役制度中,士兵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义务兵,一类是志愿兵。所谓义务兵,就是按照公民服兵役的法定义务而当兵的公民。这些公民当兵是履行法定义务,因为他们符合当兵的条件所以就必须当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谓志愿兵,则是指已经履行完公民服兵役的法定义务以后又自愿、志愿地留部队当兵的公民。这些公民继续当兵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他们不愿意继续当兵,国家则不能强制他们继续当兵。可见中文里的“义务”和“志愿”这两个词汇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既然如此,中国的法学家们又有什么理由将 VOLUNTARY LABOUR 翻译成“义务劳动”并写到宪法中去呢?根据法定义务当兵叫义务兵,根据法定义务从事的劳动叫义务劳动,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和服兵役一样,都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在法定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中国人,都必须参加一定的保质保量的劳动,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轻则扣奖金、扣工资,重则警告、记过甚至劳动教养。这种履行法定义务、受到法律强制的劳动就是义务劳动。然而,在宪法同一条第三款中又规定,“国家提倡义务劳动”。显然,提倡的劳动就不是法定的义务,可干可不干,干了,国家欢迎,不干,国家也不予以制裁。既然如此,又为什么将这种提倡的劳动叫做“义务劳动”呢?其实,立法者所要提倡的仅仅是“自愿的、志愿的、无偿的劳动”,是 VOLUNTARY LABOUR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之所以出现两个含义完全相反的“义务劳动”,是因为中国的法学家们在翻译 VOLUNTARY LABOUR 时犯了狸猫换太子的错误。

  类似于上述错误的还有 COMPULSORY EDUCATION 的翻译。COMPULSORY EDUCATION 的本语含义是“强制教育”,被翻译成“义务教育”后,谁还明白它的本来意义呢?当然,“义务教育”的字面含义也包括“强制”的意思,但总没有“强制教育”一词意义明确。一般的人们很难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句话中的“义务”究竟是国家的义务还是公民个人的义务,是不是要强制人们接受这种义务教育。因为起草宪法的法学家们自己也没有弄清楚这里的“义务”二字究竟是什么意思。当法学家们和其他公民联想到“国家提倡义务劳动”时,大家就更不知道这“国家普及义务教育”的准确含义是什么了。把“强制教育”翻译为“义务教育”也是狸猫换太子。

  众所周知,美国联邦政府里有一个重要成员叫国务书记,即:THE SECRETARY OF STATE .然而,这个作为国务书记的 THE SECRETARY OF STATE 到了和中国法学家们的笔下,却变成了“国务卿”。“国务卿”是什么意思呢?根据中文解释,“国务卿”就是“国务奴才”,就是“国务走狗”,就是“国务大臣”,就是“国务奴隶”,就是“国务太监”,就是“国务小老婆”,就是“国务妓女”。中国历朝历代的皇帝老爷们,哪一个不是将自己的忠实走狗、奴才叫做“爱卿”呢?大臣是“爱卿”,太监也是“爱卿”,大老婆是“爱卿”,小老婆也是“爱卿”,大宋徽宗皇帝赵佶先生逛妓院逛到了李师师那里,不是也一口一个“爱卿”吗?美国是民主国家,哪里来的“国务大臣”、“国务太监”和“国务小老婆”呢?大清帝国的法学家们将 THE SECRETARY OF STATE 翻译为“国务卿”完全是以专制之心度民主之腹,以皇帝之心度总统之腹,以臣民之心度公民之腹,是标准的狸猫换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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