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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学七大奇观(5)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根本法就是根本法,部门法就是部门法。根本法再“次要”也还是母法,部门法再主要也还是子法。这就象周考王姬嵬、周威烈王姬午再无能也还是天子,春秋五霸再威风还是诸侯的道理一样。人们不能将根本法与“首要的”或“主导的”部门法混为一谈,这就象不能将母亲与长子混为一谈、不能将王霸混为一谈的道理一样。

  当然,法学理论中母子不分、王霸不分的问题如果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逻辑问题,那也无伤大雅。问题是,这种理论上的逻辑不通已经导致了各个国家的宪法法典在体系上的不伦不类,使得各国宪法法典部门法不象部门法,根本法不象部门法。你说它们是根本法吧,它们的内容中又有许多本应属于部门法规定的具体的行为规则,尤其是有许多属于政治礼法的具体的行为规范,如总统的任期,议会的会议程序,总理或部长的任免程序,等等。你说它们是部门法吧,它们的内容中又包括了许多原则性规定。显然,世界各国的宪法法典是在不科学的宪法理论指导下产生的作为母法的根本法和作为长子法的政治礼法的混合体,是母子同体的怪胎。

  以上就是世界法学的第二大奇观。

  三、王子变成了灰姑娘

  有一个产生于中国古代、广泛流行于近代西方的故事,叫王子与灰姑娘。在这个故事中,一位潇洒英俊的王子让饱经继母虐待的灰姑娘变成了诰命夫人,从而拯救了灰姑娘的的灵魂和生命。这个动人的故事几乎使全世界所有的劳苦大众改变了对全世界所有的王子们的看法,使王子们变得不再可恶。这个故事还几乎让全世界所有的姑娘都把白马王子当做自己的梦想、理想、偶象和救星。

  在法学的研究对象中,也有一位王子。但是,他不但救不了灰姑娘,而且连他自己也变成了灰姑娘。这位已经变成灰姑娘的王子就是全世界法学家们笔下的“罚”。

  在古今中外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罚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早在三千年前的周朝初期,就专门颁布了关于罚的法律文件《吕刑》。《吕刑》名曰刑,实为罚,其内容都是关于罚的运用。即如何用五种罚款代替四种肉刑(墨、劓、非、宫)

  和死刑。它规定:“五词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大概意思是:供词、证词等等与讼词内容一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就按照五刑的规定治罪。如果供词、证词等等与起诉词不相符合,就按照五罚的规定处以罚金。可见,早在三千年前,人们对刑和罚的不同性质和不同作用就有了明确的认识。

  罚和刑的主要区别在哪里呢?中国清朝的段玉裁先生在《说文解字》中注曰:“罚为犯法之小者,刑为犯法之重者,五罚轻于五刑。……古五罚不用刀也”。这就是说,罚和刑虽然都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但是二者又具有原则性区别。其一,罚的对象较轻,而刑的对象严重。其二,刑制裁的是身体本身,要求用行为人的身体自由、身体健康以至生命来承担责任,即所谓“用刀”;而罚制裁的则是身体之外的东西,要求用行为人的身外之物(财产权、劳动权、名誉权、参政权等等)来承担责任,即所谓“不用刀”。

  罚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不可缺少的的地位,这一点恐怕无需笔者再作任何论述。问题是,罚和刑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究竟谁更重要呢?笔者以为,罚比刑更重要,至少两者是同等重要的,至少刑不可能比罚更重要。这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犯法之小者”比“犯法之重者”多得多。所以罚的内容比刑的内容要丰富多采,罚的运用频率也比刑的运用频率高得多。

  第二,就维护法制的大程序来说,罚在一线,刑在二线。罚运用得好可以大大地避免刑的运用。刑可以“去刑”,罚也可以“去刑”,但刑却不能“去罚”。所以历史上有主张“以刑去刑”的,却没有人主张“以刑去罚”。

  第三,从人道的角度看,罚较文明,刑较野蛮。所以在各个国家的法律的发展的历史上,刑总是在不断地弱化,罚总是在不断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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