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区别(4)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在由一位杰出行政法学者[48]作出的细致推理的司法意见中,华盛顿巡回法院驳回了美国矿业联合会的请求,认为该规则是一个有效的解释性规则。[49]法院首先说明的是在区分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间存在的极度混乱。[50]为了说明此混乱情况,法院决定从第一等原则开始说起。它援引了1947年司法部的行政程序法指南中对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界定。[51]在许多案例中最高法院都有赖于司法部指南中的界定。[52]这本指南将立法性或实体性(substantive)的规则界定为“[那些]有法律效力和效果的规则。”[53]将解释性规则界定为“颁布的…规则…来告诉公众行政机构对其实施的制定法和规则的理解。”

  然后法院以司法部指南中的界定,以及用以说明该指南中界定的司法判决为基础,进行了复合推理。[54]既然规则只有在具备“法律效力”时,才是立法性的,那么只有国会给予行政机构制定“有法律效力”规则权力,行政机构打算行使此权力时,规则才是立法性的。[55]那么对于法院而言,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行政机构是否打算颁布“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如果行政机构说它是在颁布一个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法院只能相信行政机构的话。[56]在此情况下,行政机构不存在就其意图说假话的激励。那么如果议会授予行政机构颁布这样规则的权力,机构也运用了通告评论程序来制定规则,那么制定的规则就是有效的。

  然而,当行政机构转而说它仅仅是在制定一个解释性规则,如果法院再简单的认同行政机构的界定,就不那么合适。[57]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构存在将立法性规则贴上解释性规则的标签,以规避行政程序法中规则制定程序的可能。这样法院必须试图通过确定如果一个推定的解释性规则生效,是否实际上会“有法律效力”,来判断它是否实际上是一个程序上无效的立法性规则。这样,法院就开始探究在怎样的情况下,规则一旦生效,就一定“有法律效力”

  首先,法院得出结论,本质上足以作为执法行为(enforcement action)支持的规则,“有法律效力”。[58]例如,矿产安全和健康管理局的规则要求矿产主就包括肺尘病在内的职业病,一经确诊,就即刻报告,这定然是立法性规则。[59]如果没有这些规则,矿产主就没有报告职业病的任何义务,矿产安全和健康管理局也就没有了对不报告肺尘病病例的矿产主进行执法行动的基础。显然这些规则“有法律效力”。然而法院的结论是X-射线诊断规则不具备法律的效力。[60]因为即使没有这个规则,对于当依据国际通行胸部X-射线投射标准进行肺尘病诊断时,诊断结果在1/0或更高水平,矿产安全和健康管理局依然有采取进一步执法行动的基础。已有的立法性规则已经规定矿山主对任何确诊的肺尘病病例进行报告,这足以作为进一步执法行动的支持,这个规则确立了对确诊的肺尘病病例予以报告的义务,胸部X射线透视规则仅仅是阐明哪些情况下会引发报告病例的义务。

  第二,法院认为,当行政机构将规则公布在《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表明行政机构打算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61]法院得出这一结论的基础在于,制定法上规定,只有当规则“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法律效力”[62]时,才在《联邦法规汇编》上公布。

  第三,如果行政机构明确说明它在行使自己的立法性职权时,其规则是立法性规则。[63]如果行政机构打算使其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就必须适用专门的规则制定和颁布程序。法院指出在后继诉讼中,法院对行政机构适用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尝试,其反应是不同的。[64]法院必须给予立法性规则以法律效力,除非它和制定法不一致。给予立法性规则以法律效力是适宜的,因为它已经经过了通告评论程序。因此反对该规则的人,已有充分的机会来对该规则的基础进行挑战,审查法院已要求行政机构就规则的基础作出辩护。相反的,如果在后继诉讼中,行政机构试图依靠解释性规则,法院将考虑该规则是否合理、明智,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是否具有正当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