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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制度与我国外资法律对策研究(13)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2、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注意到在当前国际投资自由化浪潮中,不宜脱离本国实际情况,盲目追随自由化潮流。在市场开放和投资约束方面过早采取高标准的规则,以放弃管理外资的政策工具为代价,吸引新一轮外资进入中国是不切实际的。东道国一定要有能力调整和指导外国投资,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经济主权和经济利益。东南亚国家过早实行资本自由化导致的金融危机,应该引起我们深刻的反思。投资规则只是构成投资环境好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非全部,也往往不是最主要的因素。经济本身是否具有活力,是否具有强烈与持久的市场需求和利润回报,才是决定投资走向的最根本因素。我国以往连续数年成为全球第二的引资大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从以往历史看,外国直接投资领域的规则无论是双边还是多边规则,都以单方面约束资本输入国(东道国)的政府行为,为外国投资及投资者提供有利待遇和有效保障为主要目的和内容。正因如此,在FDI规则从双边向多边过渡的过程中,两个利益集团的斗争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充分利用多边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更多地争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趋利避害,对真正实现全球经济的公平竞争是十分重要的。

  从我国利用外资的现状而言,坚持投资开放进程的渐进性和逐步达标的原则是必要的。在实施外资国民待遇的进程中,应该重视与国情相适应。

  首先,应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我国目前正处在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许多经济管理法律法规还明显地留有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例如内资企业仍然按所有制分类,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在资金、物资、信贷、税收、劳资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同待遇。在此种状况下,国民待遇的参照标准本身就是模糊的,国民待遇在上述领域里也就很难立即实现。只有随着中国体制改革的加速进行,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现代企业制度得以建立,才能同步渐次地进行国民待遇适用范围的调整。

  其次,应与中国经济规模与发展目标相适应:在中国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义务框架下,积极稳妥地向外资开放竞争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及时调整我国产业政策。虽然根据我国在WTO谈判中做出的主要承诺,更多的投资领域已经进一步开放,但是,在投资准入问题上我们仍然要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坚持循序渐进的方针。

  第一,当前我国外资立法上为了引导外资投向,对外商投资予以分行业、分地区的限制或优惠的做法不能完全取消;对一些有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如特殊自然资源、传统民族工业、幼稚产业、支柱产业等方面,仍然要对外资进行必要的限制或禁止,以保证外国投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目标和总体要求。

  第二,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的开放,要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地区平衡发展相适应。积极鼓励外资向高技术含量和中西部地区流动,把利用外资与国企改造、区域布局、技术提升、引进人才和提高管理水平等结合起来,是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我们在外资立法导向上应该予以坚持。

  第三,我国外资准入立法应与我国具体承诺相一致,作出必要的保留,在世贸组织法允许的范围内设计好我国开放的具体进程。

  3、积极利用WTO规则,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是我国走向经济全球化的正确道路,也是法律公平公正精神的体现。

  其一,WTO规则不是民事领域的国际条约,TRIMs等涉及国民待遇的要求,并不直接作用于企业,而是针对各成员国政府及立法机构而言的。因此,只有通过成员国立法将WTO规则转换为国内法,才能履行我国对外的承诺。充分利用这个“转换器”机制,制定符合国情的国民待遇制度,是我国立法部门应该认真研究的问题。

  本文认为,前述建议设立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所包含的相关内容,属于一国公权利领域,在公法领域里应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由东道国自主作出决定。例如,目前尚不能将大量针对国内企业的经济管理法规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对外资准入仍然要进行甄别审查和一定程度的非歧视性限制;在外资经营阶段给予适当鼓励措施等等,都应该在国内法立法通过吸收消化WTO规则的转换程序中,由本国法律对国民待遇的适用程度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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