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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美国当代的国际法观——兼论国际法解释(2)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第三,足以承受无视国际法需要的代价。一般说来国际法的制裁性源于违反它必将付出重大的可能代价之中。这种代价包括国际舆论的压力,国际法的“软约束”和国际干预等。从国际法的“软约束”来看,1986年国际法院判决美国于1984年尼加拉瓜国际港口布雷是违反国际法的,美国反对这一判决,并拒绝支付尼加拉瓜政府的要求的并经法院判决的赔偿。同样,1996年9月,伊朗针对《达马托法》向国际法院状告美国,无论结果如何,对美国来说都是无约束力的。而国际干预在当代的加强及其结果,无形中使国际法律秩序得到了某种“硬化”或“加固”。近年来,联合国以联合国宪章和安理会决议及其它有关的国际法准则为依据,对一些小国进行国际干预,如对利比亚实行空中禁运等,但是国际干预对美国来说却无济于事的。

  四、从法解释角度看美国当代国际法观的几个误区

  依法解释理论,法解释包括法解释学和法解释实践活动两个范畴。法解释的实践行为与法解释学这种学问是不同的事物,正如政治实践与政治学是不同的事物。通常国际法解释是从法解释学方面来谈的,即国际法解释主要是条约解释,须有条约当事方全体同意的解释才是有权解释,未经全体当事方同意,单方作出的解释是非有权解释。但是国际法解释更多的是用于国际法的实践活动。美国对于其加入的条约,很少纠缠于条约解释,美国国际法解释大量表现在对其种种违反国际法的行径,它总要从法律的角度为自己的违反行为作辩护。国际法解释的实践活动是法解释的实践表现形式之一。而且对法解释作广义的理解,法解释应当视为带有实践的价值选择的活动,容易导致主观性。因此,美国对其行为的国际法解释是一种价值判断和带有本国意志色彩的活动,它与美国当代的国际法律价值观是一致的,也能够解释(作为一种方法)和体现美国当代的国际法观。

  第一,美国的主权概念。确切地说,美国并无完整的主权概念。在它看来,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准则,涉及的只是独立于外部权威的道德尺度和理想的行为规范。只承认各国法律上的平等,而缺乏功能上的平等。依其国际关系理论,强国享有超过国际影响力的,在许多领域都有广泛的利益,因此,尊重主权原则无疑对它的本国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依其rule+power理论解释,此种状态下,主权原则与本国利益相冲突,美国选择只走power道路。如80年代出兵巴拿马,实行特别301条款,指责别国人权就是power-赤裸裸强权的表现。

  第二,美国的条约观。在美国,条约被视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但又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在条约与法律冲突时,倾向于适用“后法律优于前法律”原则。“约定必须遵守”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但美国出于自身利益,为了逃避这一原则,经常在“条约”上耍文字游戏。比如在处理中美关系上,中美关系是建立在三个联合公报基础之上的,但美国国会早在80年代初就通过了《对台湾关系法》。依rule+power学说解释,美国认为联合公报只是rule,只表明一种外交宣誓,属于所谓的“无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政治需要,美国就会在一段时间内承诺遵守联合公报,而一但形势逆转,就会通过国会立法进行一系列反华活动。事实上,依照国际判例说明,不同名称的条约并不意味着条约法律效力的不同。同样,中美联合公报明确了双方权利和义务,因而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一效力不是时有时无的,而是长期的,稳定的。

  允许李登辉访美事件也反映了美国条约观的矛盾性。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在美国权威之下订立或将订立的一切条约,均应为国家最高法律。”而针对访美事件,各个官方解释却大相径庭。先是美国国务院承诺不允许李登辉访美,因为这违反“三个联合公报”,而随后白宫发言人却又说允许李访美不违反“8.17”联合公报,中美关系仍是以“8.17”作法律基础的。美国总统的解释是:允许李访美是以解释美国宪法为基础的,人人都有结社的自由,所谓“尊重人权”。可见,实际上美国的条约观念是极为混乱的,有以国内法来解释国际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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