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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8)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三)条约的保留问题

  条约的保留也是与条约的缔结程序有关的一项重要制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规定,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改变该条约的某些条款在对该国适用上的法律效果。??

  根据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一国对条约提出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条约义务或变更某项条约义务。保留主要发生于多边条约,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因为双边条约的任何一方提出保留,则表明双方对条约内容尚未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重开谈判,以达成协议。多边条约则不同,由于这类条约涉及国家多,各国利益往往又相互矛盾,要使所有缔约国对条约全部条款都完全同意,有时不易做到或经常做不到。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条约的广泛适用性,不至于因为一些个别的分歧而将某些国家排除在条约范围之外,所以发生条约的保留问题。这实际上是一种求大同,存小异的作法。??

  国家对条约提出保留的权利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一般地说,只要有关条约没有明文禁止保留或所提的保留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相抵触,任何国家都有权对任何条约提出保留。??

  保留必须在条约签署时提出,或在批准或核准等其他任何表示接受条约约束行为时提出。如果一国在签署须经批准、接受的条约时提出保留,该项保留还须在批准、接受时正式确认。缔约国在签署时未提出保留,并不排除其在批准、接受条约时再作出保留。条约一旦对本国生效,则不能再作出保留。??

  实践中,各国在缔结条约时提出保留是很普遍的。有的国家对于某项条约还可能既在签字时保留,又在批准时保留。如1976 年英国在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又在 1968 年签署时提出保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保留内容。主要针对该公约第12 条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英国认为只适用于英国领土,并保留有继续适用其移民法的权利。

  保留制度的运用增加了条约适用范围的普遍性,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如果对于某项条约提出的保留太多,又可能损害其内容的完整性,从而出现在同一个条约范围内,缔约国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很不一致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国际上现趋于采取一种“协商一致”或“一揽子交易”的缔约方式。在这种缔约过程中,将所有协议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审议,特别是在一些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的问题上,缔约各方尽量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最后形成的公约内容不允许保留。如 1982 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4 年《乌拉圭回合多边协议》都属于这种类型。??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有些国家对条约的内容还会出现不满意。例如,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达成后,一些发达的海洋大国对于公约第十一部分所规定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还是有意见,但公约又不允许在该问题上提出保留,结果这些国家拒绝在该公约上签字,并在公约之外另搞一套。为了解决公约的普遍参加问题并使公约第十一部分得以有效执行,经联合国秘书长主持,有关国家对这一问题又进行了多次协商。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让步,于 1994 年7 月28 日达成了一项《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实际上是对海洋法公约该部分的内容又进行了重大修改。这样,海洋法公约才于 1994 年11 月16 日正式生效。由此可见,如何利用保留制度,更好地解决条约内容的完整性与参加的普遍性之间的矛盾,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四、条约的遵守与适用

  (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当事各方具有拘束力,必须由当事各方善意履行。对此,国际法上有一项“条约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即缔结条约以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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