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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诉讼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内容摘要:针对我国厂商对国际反倾销法规的不熟悉以及反倾销抗辩意识的淡漠,不仅导致我国企业常被处以不公正的判决,受到高额反倾销税的制裁,而且破坏中国贸易形象。本文从四个方面探讨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反倾销诉讼,如何以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反倾销  WTO规则  政府和行会协会  行业自律

  近年来,世界反倾销浪潮不断高涨,中国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案件不断增多。由于我国以丰富自然资源和低廉劳动力的优势在国际贸易中常以价格取胜,再加上一直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的贸易交往中,常受到反倾销投诉。从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发起的首例调查开始以来到上个世纪末,外国对华产品提起的倾销案件已达250余起,影响中国数百亿美元的出口。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国外对我国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有递增的趋势,美国与欧盟这两个在WTO举足轻重的贸易体,更是将中国作为反倾销诉讼的重要对象国。仅1998年,欧盟与美国就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了近30次的反倾销调查。据有关方面统计,从1999年上半年至2000上半年,国外对华反倾销起诉达53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金额达15亿美元;另一方面,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在20世纪80年代国外对华提起的反倾销主要针对的是农副土特产品、小产品,后来扩大到矿产品、工业制成品,直至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品,其涉案产品达4000多种。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产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足以可见其范围还会不断扩大。然而,由于中国厂商对国际反倾销法规的不熟悉以及反倾销抗辩意识的淡漠,常被处以不公正的判决,受到高额反倾销税的制裁,损失严重且破坏中国贸易形象,阻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进程。

  一、熟悉WTO关于反倾销的法律制度,合理利用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纠纷

  (一)了解WTO关于反倾销的法律制度

  倾销的含义。根据GATT1994第6条的规定,所谓倾销就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是否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所谓正常价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第二,倾销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实质损害,或形成了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阻碍某项新兴工业的建立;第三,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两者之间必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任何进口方在决定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进口商品与进口方工业损害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如果相关国内工业只是由于自身的技术、设备、工艺、信誉等原因而造成产品积压或生产下降,则这些损害则与倾销之商品无因果关系,因而也就不能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反倾销调查程序是指一国反倾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受到倾销损害的相关产业的起诉,对被控倾销的产品进行立案调查的过程,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和司法审查等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反倾销申诉。反倾销申诉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必须由进口方境内声称受损害的工业或其代表所提交的书面申请而开始。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工业必须具有代表性,如果该申请得到了其总产值占国内工业同类产品总产值的50%以上的国内生产商的支持(或反对),则该申请被认为是其国内工业提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提起反倾销申请的生产厂家的集体产量低于总产量的25%,则主管当局不得立案调查;第二个阶段是反倾销立案。进口方当局应审查申诉人提供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决定是否立案;第三个阶段是反倾销调查。调查是反倾销立案后,主管当局根据反倾销申诉人提出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对被诉方的产品倾销,国内工业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事实和法律上予以查证的过程。进口方当局如果发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或存在工业损害,反倾销调查应立即终止。此外,如果发现倾销幅度低于出口价格的2%或从某一单独国家进口的倾销产品低于进口方进口相似产品问题的3%,应视为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也应立即终止反倾销调查;第四个阶段是初裁与终裁。初裁是指在适当调查的基础上,有关当局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有关倾销或损害的初步裁定。终裁是指进口方当局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而作出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第五个阶段是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指在反倾销诉讼中,当事人对进口方当局的终裁以及行政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可要求独立的司法、仲裁。其目的是确定终裁或行政复审决定的正确性,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对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当事人的利益,防止反倾销行政当局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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