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其它国际法论文 >
内国经济法域外管辖的冲突解决浅析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一、 域外管辖及基本原则

  域外效力是指一国制定的法律不仅仅在其领域内有效,而且在其领域外也发生效力。国际私法上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某些 “私法”的域外效力,不涉及公权力。在二十世纪,属于“公法”领域的经济法也出现了域外管辖现象。传统国际法认为“公法”仅具有域内效力,然而随着全球经济活动形式和内容的巨大发展,加上国际政治、经济、外交等利益斗争的复杂,在实践中若仍坚持经济法的严格域内效力就会给逃避法律监管创造机会,不能有效的保护本国利益,一定程度上也不能正确反映当今国际经济生活的需要。鉴于此,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首先将其国内经济法适用到域外。这种域外管辖权的单方行使引起了很多争议和冲突,到目前在此问题上尚未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国际原则或准则,但是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主张内国经济法的域外管辖。

  纵观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域外管辖的理论依据主要有:(1)领域原则,又称属地原则;(2)国籍原则,又称属人原则;(3)效果原则(the effective doctrine);(4)合理原则(the reasonable doctrine)。

  传统属地原则限制域外管辖,但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观属地原则”和“客观属地原则”被用来解决跨越国家领域的事件时,就存在管辖权冲突的可能。依属人原则,双重或多重国籍直接导致两个或多个国家同时拥有管辖权,而素有争议的法人国籍划分方法也使依此原则进行域外管辖更加复杂。效果原则,是指若域外行为对本国产生了直接、实质和可预见的影响,就可以对域外行为适用本国法律进行管辖。合理原则,是指当一域外行为与一国有最密切联系,该国对该行为的利益要高于行为所在国的利益,并且该国行使管辖不是不合理时,基于国际礼让,行为所在国应将法律管辖权让于该国。1987年颁布的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采纳了这一原则。合理原则从理论上比效果原则前进了一步,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他国的利益,但其仍以效果原则为基础,且各国法院都趋向优先考虑本国利益,从而本质上法院用该原则决定域外适用时不可能做到真正合理;而且,法院作为一个非外交机构在考虑利益问题时出发点是不全面的。尽管美国在对外关系法重述(1987)中采纳了合理原则,但在九十年代的几个案例中领域原则和效果原则又被适用于案件管辖权的决定1.特别是Hartford案,联邦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以5:4决定适用效果原则,引起了很大争议,因为其摒弃了对1987年对外关系法重述的适用,使法官和律师难以确定在未来进行域外管辖时的原则到底是什么2.

  二、 各国对域外管辖冲突的解决

  各国经济法的域外管辖冲突影响了国际交往的正常进行,造成涉外经济关系的不稳定;对于当事人来说则带来了经济活动后果的不可预见性,增加了负担,如波音-麦道的合并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后在欧盟委员会压力下的让步;同时往往带来外交上的麻烦。但是若不对某些域外行为实行管辖又不能很好的保护本国利益。为寻求这一问题的更好解决,各国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一些努力,采取了一些措施。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方法:

  1、利用强权强行推行域外管辖权,并辅以经济制裁手段。这种做法以美国最为典型,如特别301条款、赫尔姆斯-伯顿法、达马托法、出口管理法和1988年增补修正法案等的规定。美国这种将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安全利益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通过制裁他国来追求其强权地位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他国主权和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是违背国际法和WTO宗旨的,是内国经济法域外管辖权的滥用。这种强行推行的域外管辖权,在由经济强国对弱国推行时或许会取得暂时效果,域外当事人由于政治、经济等原因不得不屈从于强国的司法管辖,但更多是受到他国强烈抵抗,特别是在涉及重大利益时。如1982年美国和西欧在苏联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问题上的冲突。为了在波兰问题上向苏联施压并阻止其欧洲盟国对苏联天然气的可能依赖,美国根据其出口管理法规对苏联和波兰进行制裁,特别是禁止美国公司(国内和海外)向苏联提供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的技术和设备。但根据欧共体能源战略,其把从苏联进口天然气作为能源项目的一部分以避免未来能源供给问题,并欲从工程建设中获得利益,因此欧共体各国纷纷拒绝与美国合作,认为其超越了国际法所允许的管辖权限度,英国政府甚至直接命令四家企业不得遵照美国的制裁规定。最后,美国感到制裁无法奏效,便以“制裁苏联所得到的利益明显小于与盟国保持有效联系的利益”为由撤回了制裁3. 2、通过协商合作来解决域外管辖冲突。根据国际法,一国在行使管辖权时不能构成对他国主权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当对同一事件有管辖冲突时应通过协商解决或采用调解方式,而不应单方面依国内法来确定这类事件的管辖权。国家在国际法上是平等的,国家的管辖权和国家利益亦是平等的,只有本国才能对本国的管辖权和利益的取舍作出决定,绝不能为了本国的利益而主观的以他国的利益和管辖权为牺牲。效果原则和合理原则中单方决定的先天不足使其在未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前提下不可能在国际实践中顺利的指导内国法的域外管辖。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