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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承运人对旅客或托运人的赔偿责任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五)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原则

  依华沙公约及修订文件,承运人对客、货、行李的损害的赔偿,享有最高额限制。但当承运人、其受雇人、代理人故意造成或不顾后果地放任损害发生时,不享受责任限制的待遇。

  华沙公约及随后的修订文件对受限制的最高赔偿额的规定各不相同,呈逐步上升趋势。

  l 1929年华沙公约设定的航空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旅客每位12.5万金法郎4,行李5000金法郎,货物每公斤250金法郎。

  2 1955年海牙议定书将每位旅客的赔偿限额提高到25万金法郎。

  3 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规定进出、经停美国的国际航班,对每位旅客伤亡的最高赔偿限额为7.5万美元。

  4 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则将对旅客的最高赔偿限额改为150万金法郎。

  5 1975年第1号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修改为旅客每位8300特别提款权,行李和货物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旅客每位自管物品最高332特别提款权。

  三、华沙体系的变革

  现今世界上超过135个国家是1929年华沙公约或/及修订文件的成员国。华沙体系对促进航空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功不可没。但是,华沙体系内九个文件并存,且每个文件的成员国参差不齐的局面,使之成为九彩拼图。一旦发生国际航空事故,会因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的不同,同一飞机内不同旅客会适用华沙体系内不同的法律文件,形成不同处理结果的混乱局面。

  此外,国际社会要求提高对旅客伤亡赔偿限额的呼声日益增高。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于1997年组织部分大型航空公司签署了有关旅客责任的承运人间协议,自愿将对旅客伤亡的责任限额提高到10万特别提款权。目前已有120余家航空公司参加了该协议,代表了世界民航界约90%的运力。

  1999年5月28日,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大会在蒙特利尔通过了全新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将华约公约及各议定书合并为一体并使之现代化。其主要特点有:

  1.规定在旅客伤亡情况发生时,对10万特别提款权之内的索赔,承运人负严格责任。

  2.增加了第5种法院管辖权,即旅客伤亡案中,如旅客住所地为缔约国而承运人在该国有营业机构,可在该国起诉。

  3.增加了适应航空运输电子化的条文。

  这一新版《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弥补了现行华沙体系的诸多缺陷,代表了将华沙体系现代化的潮流。有52个国家的代表当即签署了该公约,待各国完成批准程序后,新公约有望在近年内生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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