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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缺憾(4)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同送达问题类似,内地并无专门的立法解决其与港澳台之间的取怔问题。目前所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1970年海牙《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加以解决。上述两部《安排》是中国区际取证方面最主要的依据,同时由于内地、香港、澳门均适用上述1970年海牙公约的规定,因此,该公约也是中国区际调查取证方面的重要参照依据。

  (三)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亦无相关立法

  迄今为止,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尚未获得重大进展。除了内地与台湾地区在这方面有1998年5月26日开始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单方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司法解释外,内地与港澳地区还没有针对性的规定,相关实践仍停滞不前。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这部司法解释也同时适用于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民事裁定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所有的中国区际法律问题中,各法域相互执行外法域仲裁裁决的问题,为目前得到较好解决的问题。在此领域,各法域不仅有自己单方制定的法律,并且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过协商,于1996年6月达成《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将有关内容并人其2000年修订的《仲裁条例》。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各自依照自己的法律,内地方面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毋庸置疑,一国国际私法的制定与其政治体制有密切关系,但是,无论何种类型的国家只要参加国际组织便是国际组织的成员,必须受该组织的规约制约。即使其非任何国际组织的成员,只要该国发生国际贸易,便也是国际市场的组成部分,当然要遵守一般的国际公约,以便使他国商事主体按国际惯例或商业习惯应受保护的权益同样也得到有效的保护。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43个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是以规则为依据、由全体成员管理的组织。各成员无论加入先后、势力强弱,在该组织中和规则面前一律平等。中国作为加入成员也不例外。虽然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为前提加入世贸组织的,但加入后将享受到各成员方的多边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可通过该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加入世贸后我国所承担的义务必然重于其它发展中国家,并且我国还要履行在加入议定书中所作承诺的独特义务。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迅猛发展,国际民商事争议必然增加,以直接和间接规范相结合的方式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己任的国际私法,其完善程度必然关系到争议主体之间纠纷解决的效果,也间接影响到贸易发展的质量,进而甚至影响到一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丁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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