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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定义新探(4)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第二,上述定义的第二层意思是基于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表现的原理形成的。法的一般原理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基本观点对于国际法同样适用,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与国内法有所不同。国内法是该国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国内的需要,自由制定的,完全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国际法则不同。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它不可能由一国制定,国际社会也不可能有统一的立法者,国际法只能由各个政治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共同制定。由于各个国家在不同领域、不同事项上的利益不同,因此反映在国际法中的要求自然也不同。因为国际法是要约束各个国家的,不可能只体现一国的意志,一国也不能对另一国发号施令,让对方必须遵守某些规则。要使这些规则具有法律上的共同的约束力,就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互相让步或妥协,制定一个大体上能够照顾到各方利益而又能被各国接受的规则。可见,国际法既不是一国的意志,又不是各国完全相同的意志,它实际上反映的是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和正常的国际交往而相互妥协了的协调意志。而这种协调意志,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形式予以表现。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一系列原则、制度和规则组成国际法。

    第三,上述定义的第三层意思是基于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的原理形成的。法的一般原理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律关系的主要要素。“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原理对国际法同样适用。就国际法而言,无论条约规范,还是惯例规范,无论涉及国际关系的哪一领域或哪一方面,都是关于国家应享受或应行使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的具体规定。其中,既有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的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也有基于国家间就某一方面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而产生的某些具体权利和义务。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存在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无权国家。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现在国际法的各种原则、制度和规则中。因此,权利和义务是国际法的核心内容,这一特点,必须在国际法定义中予以明确体现。

    第四,上述定义中的第四层意思是基于法的实施必须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的基本原理形成的。法的一般原理认为:法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那么法就等于一纸空文;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就变得毫无意义,也就谈不上什么权威性。作为调整国家关系的国际法也是一样,也需要一定的强制力来加以保障实施,只不过这种强制的主体、形式、措施、程序与国内法有所不同而已。国内法的强制力主要依靠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加以实施;而在国际法上没有,也不可能有这种有组织的集中的强制机关予以实施,当国家的权利遭到侵害或遇有外来武装侵略时,国家只能按一般国际法公认的形式,单独或集体采取抗议、警告、要求赔偿或武装自卫的措施予以强制。国际法的这种强制力的特点,必须在国际法的定义中予以表述。

    按照以上思路所界定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其特征非常明显地得到了体现:

    第一,在主体上,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以及争取民族独立的政治实体;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

    第二,在国家意志的体现上,国际法是各国协调意志的表现;而国内法则是一国意志的表现。

    第三,在制定程序上,国际法是国家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相互妥协、让步,求同存异,协议制定或认可的;而国内法则是享有立法权的专门立法机关按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原则制定的。

    第四,在强制措施上,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或集体实施的强制措施加以保障的;而国内法则由国家的专门强制机关保障实施。第五,在表现形式上,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条约和惯例;而国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成文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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