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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恐怖主义与反恐怖主义之分歧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摘 要」“9.11”事件已经过去半年多了,但它对国际社会所造成的影响之深远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从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视角客观理智地去分析恐怖主义并在国际法的框架内去研讨国际反恐合作,无疑是摆在各国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对恐怖主义的界定、对恐怖活动形式的变化、对联合国在国际反恐怖合作方面的努力和美国在反恐问题上“独步天下”的做法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际反恐合作  恐怖主义  国际立法  自卫权  预防性自卫权

    一

    “9.11”事件以后,世界各国媒体都对它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各类遣责声讨的文章汗牛充栋,“恐怖主义”一词可谓家喻户晓。但是,冷静地从学理角度去分析认识它,并赋予它一个较为科学严谨且又能为世界各国都普遍接受的界定也并不容易。

    早在1937年,国际联盟曾主持制定过《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公约》和《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草案。这两项公约草案认为,恐怖活动是一种“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犯罪行为”。[1]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业革命浪潮的推动,科学技术不断翻新,国际航空业加速发展,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的相继问世。这无不为国际恐怖活动增添了许多新的实施手法,从而呈现出由低技术的传统方法向高技术的现代方法发展的趋势。

    恐怖主义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但是,究竟什么是恐怖主义呢?

    在中国“国家图书馆里检索到220多册有关恐怖主义的英文专著”,我国学者何秉松教授于2001年12月出版了一部题为《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的专著。从上述专著和作者手头上所触及到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发现人们对恐怖主义行为和现象的认识之间出入并不大,但对恐怖主义的界定却又相去甚远。我国学者提出,“任何个人、集团或国家,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滥杀无辜,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就可以被认定为恐怖主义”。[2]

    实施恐怖无不带有明显的政治目的。虽然当前国际社会的主流仍然是和平与发展,但世界各种各样的暴力冲突、各种形式刑事犯罪却又是此起彼伏。如果把所有这些带有暴力现象的冲突都归结为恐怖主义行动,就会使人们对如何解决恐怖主义问题的研究无所适从。因此,把带政治目的作为界定恐怖主义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更加便于将一般刑法意义上的暴力犯罪与恐怖主义明显区别开来。[3]

    尽管国际社会几十年来为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做过各种各样的尝试和不懈的努力,但“9.11”事件的发生及目前中东地区频繁的自杀性爆炸事件,都足以说明这种努力的收效并不显著。究其原因,还是各国从根本上对恐怖主义认识存在着严重分歧,从而导致对恐怖主义至今还未能达成一个比较趋同的界定。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还是各国都首先从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不同的利益出发,去择定分析问题的立场和角度,因此在思想上认识就打上了以民族国家利益为重的烙印,这样就难免会根据各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的程度,去斟酌恐怖主义的定义。而各种不同定义所形成的离心力,导致了各国所制定的反恐怖政策亦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针对具体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或特定的国际恐怖主义的认定出入比较大,甚至完全相悖。这种分歧还不仅仅存在于西方提出的“文明冲突论”所说的基督教文化、伊斯兰文化和儒家文化的国家之间。

    美国长期在国际上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确引起了很多国家的不满,但这绝对不能代替我们对恐怖主义的憎恨和对美国无辜受害的平民的深切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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