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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4)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2、入世对我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冲击。

  这里所谓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世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冲击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①入世对我国行政主体权力范围的冲击:行政主体的权力范围急剧缩小,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急剧扩大。

  入世前,我国行政主体的权力范围是十分巨大的,既包括产业政策的制订,又包括外贸管理,还包括外汇管制。入世后,WTO规范体系要求将应由市场调节的全部事宜交还市场调节,这就意味着我国行政主体的权力范围在极短的时间内要急剧缩小,由此产生的问题,不但包括政府结构、职能和行政方式的调整,而且还包括市场机制的培育、规范和完善。因此,入世对我国行政主体权力范围的冲击,是对我国行政法律关系冲击中最主要的冲击。

  与此同时,入世却大大扩大了我国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WTO规范体系中的透明度原则,实际上赋予行政相对人十分宽泛的行政知情权;而有关必须提供向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的规定,实际上赋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异议权和行政建议权。所有这些,无疑扩大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同时也有效地制约了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

  ②入世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方法的冲击-从消极的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到积极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入世前,我国对行政主体行政方法的制约,主要集中于不得侵犯相对人合法权利上(如行政诉讼法有关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几乎全部是侵权案)。入世后,消极的、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的要求已经成了行政方法的最低要求,而积极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如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以及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机会均等的市场准入条件等等,便成了行政方法的正常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手段必须大大扩大。除了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外⑦,对行政相对人的异议权、建议权、提请注意权等监督权也必须给予切实的保证,同时,对行政行为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也必须切实保证⑧。所有这些,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方法无疑将产生强烈的冲击。

  3、入世对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冲击。

  入世对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冲击来自WTO法律规范对成员国法律体系所提出的统一性、完善性和一致性的要求,换句话说,入世对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冲击,就是对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不统一、不完善以及与WTO规范体系的不一致的状况的冲击。下面分别予以阐述:

  ①入世对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不统一状况的冲击。

  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不统一状况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法的不统一,一种是非法的不统一。所谓合法的不统一,是指由法律明文授权地方立法机构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变通规定,而产生的不统一。如立法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可以依照当地的民族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变通规定。由于立法并没有把国家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列入禁止变通规定的法律清单中,从理论上说,就可能存在合法的法律不统一状况;所谓非法的不统一,是指地方立法机关或行政立法机关,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制订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或规定,而在一段时间内未被发现、未被纠正的。这种情况在我国不但存在,而且情况还相当严重⑨。这就给我们提出了清理和纠正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法规的艰巨任务。

  ②入世对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不完善状况的冲击。

  如上所述,我国在建国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重视行政法律体系的建设,导致我国在入世前,许多行政法律规定都处于空白状态。入世后,我国加快了行政立法速度,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就先后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即使如此,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仍不健全,许多行政领域仍存在无法可依或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这种情况与WTO规范体系所提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的要求极不适应,必须尽快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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