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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的赔偿研究(2)(2)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六、工伤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比较。

  (一)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比较。

  1、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受害人有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劳动关系限制。

  3、责任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劳动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为例外),是民法上的义务。

  4、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

  5、性质认定不同。工伤须经过劳动部门认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无须经过确认。

  6、举证责任不同。工伤赔偿除非用人单位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方可免除责任。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对赔偿的一切事实,权利人均非举证证明。

  7、赔偿时效不同。工伤赔偿的时效为60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为一年。

  8、处理程序不同。工伤调解不成,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诉讼,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可直接通过诉讼解决。

  9、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工伤赔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并且给付金额受到法定标准的限制。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和利益,最明显的莫过于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10、适用法律不同。工伤赔偿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则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二)工伤赔偿与特殊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特别是雇员受害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工伤赔偿与特殊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上均相同,并且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工伤没有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余地,即使受害人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过失,甚至重大过失,也可获得全部工伤保险给付。而特殊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如雇员损害赔偿中,雇员自身若有重大过失,可以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与特殊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除举证责任和归责原则稍有差异外,其他概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分别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个不同类别的案由,且前者在人身损害赔偿种案由之下(在该案由之下即应适用过错责任,笔者认为不妥。因为: = 1 \* GB2 ⑴、两者都是工业危险责任或称职业伤害,归责原则应该相同; = 2 \* GB2 ⑵、《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是无过错责任; = 3 \* GB2 ⑶、只有无过错责任,能促使雇主加强管理和监督,减少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 4 \* GB2 ⑷、雇员生产劳动条件由雇主提供,其操作规程由雇主安排、指挥,劳动中的危险性是潜在的,换句话说雇主是危险源的制造者; = 5 \* GB2 ⑸、生产经营的受益人为雇主,根据报偿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雇主无过错赔偿雇员受害的损失才公平; = 6 \* GB2 ⑹、如认为无过错责任加重了雇主的责任,他可通过商品价格调节机制或参加工伤保险分散责任,而雇员却无法在不增加付出的情况下转嫁损失),后者归在特殊侵权纠纷之中,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两类案件的性质界定,归责原则等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亦未有明晰的答复,导致认识和理解混乱。一些法官将其定性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适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由雇主赔偿;一些法官将其定性为雇员受害赔偿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参照一般侵权赔偿标准由雇主赔偿;而另一些法官则以雇员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宜定为工伤事故为由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定案,并适用过错责任由雇主和雇员分担责任。有作者认为这两类案件均是工业事故引起的雇员受害,其性质是一样的,只是雇主性质不同罢了,应采用现代民法上之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或称雇主责任),而取缔我国民法上之工伤事故责任称谓,以免混淆于劳动法上之工伤事故保险责任[xii](笔者认为民事案由上的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虽称谓不同,实质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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