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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的赔偿研究(2)(4)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二)、弄清责任主体。

  致害原因不同,责任主体不同。如是多因一果形成的损害赔偿,更不要漏列责任人;对赔偿竞合,则须进一步弄清是法规竞合还是责任竞合。切忌把法规竞合的不同责任人并列在一起,同时承担某一种责任,这样既混淆了不同责任,有利加害人而不利于受害人获得全部赔偿。另外须分清关系人与当事人,典型的是雇主为雇员投保了人身险,但雇员仅是被保险人,既不是投保人,更不是受益人,这时他仅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非当事人,不能主张保险合同权利。

  (三)、遇赔偿竞合时,在责任主体不同时,本着先易后难,分别主张不同的民事权利。

  当雇佣责任与第三者侵权责任竞合时,权利人选择向谁主张权利,这取决于 = 1 \* ROMAN I、谁更有赔偿能力,这对受害人能否实际取得赔偿至关重要;  = 2 \* ROMAN II、受害人有无重大过失,这关系到受害人的实际赔偿数额。这是因为虽然都适用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标准,但向第三者主张权利适用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责任除外),采用过失相抵,如受害人有过失,可以减轻第三者的责任,实际赔偿额会降低;而向雇主主张雇员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非有重大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即如果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显然向雇主主张的实际赔偿会高于向第三者主张的赔偿。

  而对责任主体也相同时,不管是从理论上讲,还是司法实务,雇工都难取得两次赔偿,不仅如此,此时还须注意责任人规避法律。实践中,零星用工,雇主与雇员多数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甚至对雇员姓甚名谁都不清楚,更不说为雇员建立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这些雇员受到伤害,雇主理应承担雇员受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参照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给予赔偿。由于民事赔偿比工伤赔偿要高得多,此时雇主便千方百计主张其雇员受害赔偿属于工伤,以达到少赔的目的。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既然其支付的劳动力成本较低,不含雇员的社会保险,获得的经营利益较大,则其雇工的风险自然较大。这类案件,即使劳动部门错误认定为工伤,使雇主对雇员少给了赔偿,雇员也可从社会保险的角度,要求雇主承担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全面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

  (四)、在民事赔偿中,对受害人不应忽视精神损害赔偿,在事故发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赔偿标准不同时,宜向赔偿标准较高所在地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两者标准差别不大,则以方便受害人诉讼为原则选择受案法院。

  注释:

  [xi]覃有土主编《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xii] 朱小斌《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辩析》.

  雷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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