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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的赔偿研究(2)(3)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笔者并不否认这两类案件均是工业事故引起的雇员受害,性质相同, 归责原则略有差异,但区别不在雇主性质。公有制企业同样可能存在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雇员,同样可能是工伤。由于市场经济劳动用工多元化,劳动形式多样化,只要劳动和劳务的差别还存在,则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雇员受害赔偿两案由就还有存在的必要。

  具体到个案,则关键看雇员与雇主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雇员为雇主单位成员,接受其管理,双方除劳动力与工资交换外,还包括诸如雇主提供生产资料、劳动福利等随附义务,雇主支付的劳动力成本虽然高,但雇员受害为工伤事故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标准赔偿额低且能通过工伤保险转嫁。在以下几种情形,受害雇员只能主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不能请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其损伤劳动部门已认定为工伤的;、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或迟延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受害人虽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在雇主欠交工伤保险费其间发生工伤事故,雇主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互推诿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受害人为雇主成员,仅建立有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但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雇主应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

  反之,一些企业(雇主)与雇员只有活劳动和报酬之交换,雇员以自已的名义劳动,以劳务本身为标的,不对劳务产生的结果负责,其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当然也有事务,如社会管理事务的履行,因雇员不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可能不对劳务产生的结果负责,只能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履行),劳动力提供者非雇主单位成员,不受雇主管理支配,雇主只按活劳动支付对价,更不提供劳动福利,虽支付的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但发生事故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按照民事侵权法赔偿较高,且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转嫁风险(通过商业保险转嫁风险另当别论,且成本较高)。

  (三)、工伤赔偿与人身保险合同赔偿的异同。

  工伤保险的实质是劳动合同关系说,渊源于合同责任,那么它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联系和区别又在哪里呢?

  共性:都建立在社会互助基础上,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安定;都是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承担给付规定(约定)标准的保险金;都要双务有偿支付对价—保险费。区别在于:[1]、被保险对象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劳动者,后者可以是一切公民;[2]、两者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劳动福利性,而商业人身保险建立在自愿和营利基础上;[3]、二者保险基金的构成和征集方式不同。前者以用人单位(雇主)缴纳或财政拨款为主,并以强制方式扣交(逾期交纳还要课以滞纳金),后者主要通过合同方式征集保险基金,投保人拒不交纳的,保险人仅能解除合同,不得通过诉讼强制交纳。

  七、律师实务处理雇员受害赔偿需要注意的问题。

  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加剧了工业发展,随之工业危险责任事故高居不下,雇员受害赔偿便成为律师日常业务之一。

  雇员受人身伤害后,其本人或亲属对事故赔偿,都力求时间快、程序简便、赔偿额高。而实务中,往往程序看似简便的,实则烦琐,如仲裁,制度设计时考虑的简便,不服仲裁再诉讼反不如直接诉讼能少一个程序。工伤赔偿额低,但容易兑现,民事侵权赔偿标准虽高,如受实际赔偿能力所限,却不能执行。受害雇员的具体索赔额,索赔程序,最终取决于责任性质和由此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实践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准确把握案件性质,这是决定如何索赔的关键。

  把握案件性质,需要弄清致害原因,即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是人为,还是意外;是雇主方面造成?还是第三者侵权造成;受害人与雇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即使是意外,除雇主工业危险责任外,还有无致害物的产品责任或物的管理等方面的特殊侵权责任?这些弄清后,争议的法律关系就明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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