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裁判理念的更新与超越是当务之急。工伤事故案件处理尤其亟需突破滞后司法裁判理念的“瓶颈”。
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人文精神和理性文化的社会基础之上的现代司法裁判理念,以自由、平等、人权和理性秩序作为价值基础,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作为其最高价值目标,并致力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实现社会自由和正义。研究社会现代化的大师指出:“如果执行和运用着一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⑨
法官担负着寻找法的精神和立法宗旨的阐释之责任。随着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伴随之的司法裁判理念也必然要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传统裁判理念是经历了相当长时间而形成的,其具有强大的惯性,要克服其中的弊端实现超越,首先,需要广大法官们思想上重视,更新观念,强化劳动者生命和健康无价的“以人为本”的裁判理念。并加强理论修养,把握法律精髓,勇于实践。如此有助于法官对个案的认识与立法宗旨、目的契合。
其次,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对于已经制定的司法解释,宜做一些清理,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的、以及过时的内容要予以修改。如[2003]第20号第12条宜修改为“告知其先按《条例》规定处理。”还有如《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3条等也应予以适当修改。
再次,对传统裁判理念的超越,还需要良好的社会大环境等条件。如党和国家的立法、政策等行为以及新闻舆论环境、公民自身寻求权利保护的不倦追求,等等。新的、与社会时代发展相适应的裁判理念的形成,同样需要一个时代、几代无数法官的共同努力。只要我们实现对传统裁判理念的超越,在头脑中树立“以人为本”为核心内容的裁判理念,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规则就会被适时地制定出来并被严格遵循。
上述措施,是突破传统裁判理念“藩篱”出路的基本支点,受篇幅所限,本文不细谈此问题。但有一点,可以乐观地认为:如果我们能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时时处处首先考虑如何能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保护,那么,对工伤事故纠纷,无论是按劳动法处理还是按侵权法处理,都会避免和减少许多诸如此类对劳动者的不公平、避免和减少审理案件出现误区。如在法律规定幅度内、在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范围内,处理个案也会注重、选择更有利于弱者的解决方案。如此有利于《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条文从纸上落实到社会生活中去实现其目的、实现法律正义和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准提高。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国际社会是一个各个国家、民族共同发展的大家庭,我国在保护工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努力,也会为国际社会的人权事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推动国际社会的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和促进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
注释:
①谢振衔:《试论法官裁判的司法理念》,《人民司法》2003年第6期38页。②张新宝:《侵权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专家谈》摘自《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20日B1版。
③摘自杨立新:《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法律适用》2003年第11期16页。
④该案例参见贺海仁主编《判例与研究》2004年第4期第26-31页。
⑤参见恩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能否享受工伤赔偿》,《中国社会保障》2004年4期80页。
⑥徐京跃等:“全国安全生产 数字触目惊心 生命不容漠视”,据2004年2月26日新华网。
⑦、⑧参见李雪平、徐军华“WTO劳工权益保护刍议”一文,载《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7期101—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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