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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立法中企业合并条款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企业合并现象也日益增多,但我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对企业合并的规制方面还属空白。本文从两大方面对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条款进行了论述,先是从现实、经济、法律三个角度对规制企业合并提供了论证,尔后从实体法角度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企业合并条款进行了设计,其中还兼及企业合并条款的域外效力问题。

  「关键词」反垄断法、企业合并、规制

  一

  企业合并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现象,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产权的资产性交易形式,它是企业从资产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化的有效扩张手段,也体现了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企业合并可以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可能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企业的生产销售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那么法律为何还要对其进行规制呢?笔者将从现实、经济、法律三个角度进行论证。

  企业合并活动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的时期。而今,自由化和全球化已主导国际经济,合并和并购频频发生[1].固然,企业合并能使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获得规模效应,降低运营成本,利用目标公司的生产、销售、研发、技术、地理等各优势,取长补短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其带来的另一个后果便是形成垄断,抬高产品的价格,筑起高度歧视的平台,不但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也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及中小企业的发展,这是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的现实原因。

  企业合并和反垄断规制也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首先,企业合并不仅节约了个别企业的成本,提高其经济效益,而且也节约了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然而规模优势除了可为整体经济带来成本优势方面的“经济”之外,有时还存在着与整体经济不协调的优势,即优越的市场地位或财力而在竞争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或者被称为“财政地位上的优势”[2].当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时,就可能给整体经济带来不利,这就是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控制的经济哲学基础。其次,从企业合并与竞争的关系看,众所周知,竞争对市场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可以调节生产和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技术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等。但合并若运用不当,则会产生反竞争效果:如过度的合并将引起经济的集中,从而导致企业间协议或合谋来操纵产品价格、市场销量,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还可能导致独占,形成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限制竞争,最终与追求整体社会经济效益的总体目标相悖。最后,从博弈论(game theory)的角度分析。因为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自主意识,其决策往往具有局限性、个体性和短期性的特点,与之相对,政府作为市场运行的监管主体,是社会理性的当然代表,其决策具有全局性、整体性和长远性。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利益和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矛盾,决定了两者将视对方为自己的博弈对象,从而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表现为政府与企业的博弈过程[3],在企业合并方面政府也必然要充当社会代言人的角色,对其进行反垄断立法上的规制。

  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还有着深刻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已制定了《公司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的行政法规,但有关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尚存在诸多缺陷。

  1.立法杂乱、零散,没有完整的调整企业合并的法律体系,且多以行政立法形式出现,有关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1993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2年国家国资局、财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有关企业兼并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有关企业兼并与产权交易中工商登记的规定),199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而作为中国目前唯一一部规制市场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对企业合并问题只字未提,在缺少基本法的情况下,各个部门的立法的统一性就很成问题,而且,这些法规的解释也缺少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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