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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立法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8.关于职工持股的方式问题。职工持股是直接持有,还是通过中介间接持有?中介机构设在企业内部还是委托外部?这些问题是我省各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存在分歧的焦点,也是推进职工持股的关键环节。我们建议,海南省在确定职工持股方式时,应与国际接轨,并结合我省企业的具体情况,应尽可能将职工持股纳入机构管理的范围。

  9.关于职工持股的管理问题。职工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持股职工权益。在我省,一般企业对职工股都做了禁止转让的规定。但是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企业面临的复杂环境,能否允许职工在一定条件下转让和继承所持股份,这是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我们建议,职工股股权的取得在购股资金方面通常获得了国家、企业的支持,若对其转让不加限制,不仅会导致职工持股制度的解体,而且还将对证券市场造成冲击,引发社会问题。因此,海南省在关于这个问题原则上应禁止职工股的退股、转让和继承,只在职工退休、或因死亡、调离、辞职及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形而脱离企业时,才允许其依法向其他职工转让其实际持有的职工股,或由职工持股会在法定期限内回购其实际持有的职工股。

  10.关于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全国很多地方都规定建立职工持股会实行职工持股。一般地,职工持股会是代表持股职工统一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组织,但持股会的法律地位没有统一的确认,这是影响职工持股改制设计的突出问题。目前,关于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性质,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规定,如有的规定为社会团体法人,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有的规定应把工会组建,并以工会法人的资格开展活动;还有的规定依托工会,并进行工商登记等。此外有的地方还探索职工持股通过委托共同委托人进行,共同委托人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也可以是企业外部的自然人和法人。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存在制度上的缺陷,迫切需要统一规范。海南省对于职工持股会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确立其法律地位,改变现在各地各企业的各自为政的情况。

  三、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立法思考

  通过刘海南省内部职工持股企业的调查研究,我们认为海南省在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立法时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一是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职工持股会试点,企业主管部门不能以需要筹集资金为由迫使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应尊重企业的试点的愿望。二是职工自愿参加职工持股会。企业领导可以通过宣传动员工作,使职工了解参加职工持股会的意义,支持和参加职工持股会,但不能用行政手段和惩罚措施,强制职工参加职工持股会,要尊重职工的权利和选择。

  2.要对职工进行风险教育。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企业,要将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效益预测原原本本的告诉职工,讲清投资可能带来的收益和风险,特别是要教育职工增强风险意识。要使职工了解出资的权利和义务,决不能把这项重要的企业改革措施变成一种简单的集资活动,如果这样就违背了实行职工持股的目的和初衷。

  3.职工持股会会员范围严格限制为企业内部职工。会员必须是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明的职工;公司的懂事、监事;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试点单位不应超范围吸收会员,不得把会员发展到全系统和有关单位去。公司已退休的职工不参加职工持股会,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退休职工社会保障的方向社会化,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进程,将来退休职工要从企业分离出去,实行社会化管理。二是职工持股制度要和养老制度相结合,参加持股会的职工,退休后可以退股,拿回现金用以养老。从上述两点考虑,已退休的职工就不参加职工持股会了。

  4.职工持股会的资金只能用于向本企业投资。成立职工持股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动企业改革,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的管理参与度,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企业领导不要看到有一笔钱了,让职工持股会投资企业的三产企业或其他项目,或用于社会上发行的股票、债券,这样做是不行的,违反了试办职工持股会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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