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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观念转变(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然而,在目前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具体实践中,由于人们对企业所有制形式的选择缺乏深刻的认识,尚未从生产力发展决定论转移到产业影响论上,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出现一些令人关注的现象:一方面国有企业大量翻牌为国有独资公司,而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中国有股控股大量存在。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人士介绍,截止今年4月底,全国共有上市公司1124家,其中发行A股的公司1102家,第一大股东持股额占公司总股本超过50%的有890家,占全部公司总数的79.2%o其中持股份额占公司股本超过75%的63家,占全部公司总数的5.62%o而且,第一股东持股份额显著高于第二、三股东。大股东中国家股和法人股东占压倒多数,相当一部分法人股东也是国有控股的。第一股东为国家持股的公司,占全部公司总数的65%;第一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占全部公司总数的31%o两者之和所占比例高达96%o国家之所以在国有企业成长近半个世纪后实行公司改制,其实质就是根据产业的特点以及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空需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多元投资主体是公司企业的一般特征。在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过程中,如何真正实现公司投资主体多元战略,形成多元股权结构,建立起《公司法》所确立的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从权能分离论到权利转换??

  论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最大区别在于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人格。公司的权利与股东的权利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公司财产融合理论的发展促进了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责任有限等公司基本理念的确立。在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过程中,有必要对公司权利与股东权利的权源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建立国家与公司的新型的法律关系。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所形成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拥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由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两者所结合或者派生的权利所构成的权利体系。由于历史文化与法律传统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的财产法律制度也有所差异。因此,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律制度时来评析我国的公司财产法律制度时应特别注意其语境的不同,切不可把西方的财产权(产权)理论或所有权理论机械地套用在我国公司权利,特别是公司财产权的分析上。

  长期以来,在公司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形成上,许多学者主张权能分离理论。尽管有些学者对权能分离理论提出异议,但权能分离理论还是被大陆法系国家的大多数学者所认可,甚至成为中国近二十年法学家所发现的一块法学“新大陆”。然而,笔者认为权能分离理论是否可以用来解释公司的权利构造则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是是否所有的权利都存在权能并都可进行权能分离。从目前理论研究来看,似乎学者只把研究视角定位在所有权上,只认可所有权存在权能并可实现权能分离,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他权利是否也存在权能以及权能能否分离,尚无具体研究成果。如果权能分离理论仅限于所有权,那么自然会在公司中出现下列现象:有一部分股东的权利存在权能且权能可以分离,而另一部分股东的权利不存在权能或者权能不能分离。若此种现象发生,则公司的权利以及股东的权利就会发生结构火衡:二是权能分离理论是否适用于公司:第一,在权能分离理论中,各权利主体虽然有所不同,但权利客体则完全相同。比如说在房屋租赁中,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的客体与承租人的承租权的客体都是同一房屋。而在公司中股东的权利客体与公司的权利客体则完全不同。第二,在权能分离理论中,可以进行权能分离的权利的客体存在同态复原性和同态可返还性,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期限届满后存在客体同态复原性和同态可返还性,而在企业财产从聚合理论转变融合理论后,股东的权利客体与公司的权利客体不具有同态复原性和同态可返还性。第三,如承认权能分离,则权利分离后所形成的权利与原权性质须发生变化,不应存在同质权利。按照次理论,如承认股东的所有权,就不应承认公司享有所有权,反之,承认公司享有所有权,就不应承认股东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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