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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观念转变(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从单边治理论到多边治理论

  在早期的企业形态(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中,企业中不变资本要素提供者与可变资本要素的提供者以及企业的管理者多为同一主体,企业中往往不存在角色利益冲突,企业的治理结构设计相对简单。而公司则远不同于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它是由不同的生产要素持有者之间所组成的联合体。公司恰似一个枢纽或平台,股东(不变资本的提供者)、职工(可变资本的提供者)、董事、经理与债权人等通过这个枢纽或平台建立起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形成一个既统一又矛盾的利益共同体。现代公司已不再是一个封闭的资本系统,它实际上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开放的利益系统。公司的经营成败不仅关系到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公司利益相关者多方的利益。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标就是在保证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实现各自的市场绩效。

  公司治理机制既有外部机制,也有内部机制,重在内部机制。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定位于不变资本控制下的单边治理结构,即股权基础上的单边治理结构。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中虽然增加了劳动的要素,但劳动要素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始终处于附属地位。而受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公司各类债权人更无权参与公司治理。

  公司属于以资本为基础的多元利益系统,以资本(包括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为中心来确立公司的治理结构无疑是正确的,但公司资本,尤其是不变资本处于独霸天下的地位已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我们片面地强调了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价值,而忽视了与公司利益相关的公司职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关注以及参与公司治理的愿望。公司笔者主张,公司应逐步从单边治理结构向多边治理结构转变,股东、董事、经理、职工以及公司债权人均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法律制度要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及运作提供基本的制度框架,为公司利益相关者中的弱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最低法律保障,同时也要为合同关系的集束存在以及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意思自治留下发展空间。也就是说,公司治理结构的创制要体现出公权意志与私权意志的有机结合,要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在公司的存续期间,公司利益相关者常常会发生多方面的冲突,这种冲突常常表现为价值应然冲突与利益实然冲突。目前公司正在逐步从一元的资本系统向多元的利益系统转变。在这种转变中如何协调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冲突事关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合同是整合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冲突的有效手段。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重在优化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配置。公司权益的优化不仅表现为权利的优化,而且表现为权力的优化。权利的优化重在资本结构或者股权结构的优化。国企改制后的公司股权应适当分散,以建立平衡机制。权力的优化可表现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多样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同,成立的基础也有所差异,其治理结构方面也应有所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股东人数多少和公司规模的大小由股东选择是否成立股东会。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借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益经验只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行使决策权乃至执行权。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心在于董事会。公司的董事会与其他机构分享着公司的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董事会应逐步实现多元化。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应全面推广,不应局限于国有公司。总之,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既要形成良序机制,更要形成动力机制。因为只有公司财富的不断增长,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实现最大化。

  动力机制。因为只有公司财富的不断增长,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实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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