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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权的救济——派生诉讼在我国之确立(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3.明确派生诉讼为非财产诉讼。为了减轻原告的经济负担,有效解决原告起诉难的问题,有必要借鉴《日本商法典》第267条第4款的规定,将派生诉讼视为非财产诉讼案件,并规定原告股东只需缴纳少量定额案件受理费。??

  4.导入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原告胜诉时是无权要求被告偿还其所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的。但倘若机械地将这一规则适用于派生诉讼,必将极大地挫伤股东起诉的积极性。因此,我国应导入美国的司法判例首创的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即只要诉讼结果给公司带来了实质性的财产利益或者成功地避免了公司所可能遭受的损失,原告股东就其诉讼行为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用等在内的合理费用可以请求公司给予补偿。??

  5.赋予原告在特定情形下的直接受偿权。该特定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1)防止从派生诉讼中获得的补偿金又转入违法行为者手中。法院将这批钱按持股比例支付给小股东;(2)公司股东存在善意股东与有过错的股东的区别时,将对善意的股东给予有限的补偿;(3)公司准备清算时,将补偿金分给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以弥补在公司日常营运中他们潜在的损失。??

  毫无疑问,派生诉讼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危险。为此,我们在鼓励股东诉权的同时,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约束机制。其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必须首先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提出正式的书面请求,要求公司对致害人采取行动,或批准、追认致害人行为,或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公司在股东提出该种请求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没有采取行动,股东始可代位该公司提起派生诉讼。但是,如果上述前置程序的履行会给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的,则股东的此种请求义务应予以免除。

  2.设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在派生诉讼中,法院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命令原告股东为公司或被告参加诉讼的费用提供担保,一旦原告败诉,则公司或被告为参加该诉讼而支付的费用可从原告提供的担保金额中获得赔偿。但是,我国在导入此项制度时,必须严格规定适用担保的前提条件。??

  3.明确股东败诉时的赔偿责任。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败诉,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如下两个后果。首先,对公司而言,败诉的结果不仅使公司丧失了对有责行为人的请求权,而且也给公司的声誉带来不利的影响。其次,对被告董事等人而言,此种不具正当理由的诉讼不仅干扰了董事等人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使董事等人因此支付一笔应诉费用。所以,必须明确原告股东败诉时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被告及公司因参加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还应包括公司及被告因此而受的其他损失。??

  4.限制原告股东的诉讼权利。原告股东不是被侵害人本身,其提起诉讼属代行诉权,最终实体权利仍归属于公司,且牵涉到其他股东的间接权利,故原告股东对公司的实体权利不具有处分权。而调解、和解以及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诉讼权利均需以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为基础。因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应被限制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范围内;而请求调解、和解以及放弃诉讼的请求的权利在派生诉讼中应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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