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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联企业的发展及其法律对策(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1. 业集团的组建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而非市场力量。中国的企业历来都是官本位的。1949年之后,中国的经济体制完全模仿前苏联的高度集权模式无疑加强了这种企业的官本位,其结果就是大量行政性公司的产生。我国的企业集团的形成主要就是通过行政手段组建成的,实行的是所谓“人、财、物、产、供、销、党、工、团”九统一,其中大多是由于政府的意志,搞“拉郞配”拼凑在一起的,企业集团内部并没有真正形成稳定资产联合和法律机制。其结果是没有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果,企业集团无法发生规模经济的效应。

  2. 我国企业集团的组建缺乏相应的法律机制加以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现一个正式的调整企业集团这一经济现象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企业集团的组建仍然依靠的是政策性规范,其实质是一种行政手段。由于缺乏相应的正式的法律规范,所以导致企业集团的组建混乱,许多企业集团名不符其实,把行政性公司翻牌为企业集团。名义上转变职能,其实仍然是按照目的的模式运行。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所产生的问题,不仅仅反映在企业集团的形成过程中,而且还发生在企业集团形成之后,缺乏对企业集团的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的相应规范和应对,典型的是如何维护企业集团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从属公司的利益问题,相应地表现为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应给予如何保护等等问题。

  (二) 中国关联企业的形成方式

  严格地说,我国的关联企业尚处于发展与形成阶段。因此要考察的问题主要不是研究现实关联企业是如何形成的(这一点与西方发达国家显有不同),而是要从立法角度考察,通过何种方式来组建关联企业,这对于目前的中国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通常认为,我国关联企业的形成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充分依靠市场的力量来组建我国的关联企业,而不能再沿用原来的那种行政手段来组建企业集团。这是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的,就关联企业的形成而言,应该主要通过资本参与,合同维系以及由资本参与衍生出来的控制权的出售、表决权协议,人事连锁等方式而联系起来。

  三、 关联企业对现行法律的挑战及其法律对策

  (一) 关联企业对现行法律的挑战

  关联企业的出现和篷勃发展对现行法律的影响日益明显,并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

  1. 公司法上的问题

  由于关联企业中支配与控制因素的存在,在公司法上出现两大问题:其一是如何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问题?其二是如何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的问题。

  第一、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在控制公司指挥控制之下,从属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主体,但在经济上却部分或全部地丧失了其自主性。因此,从属公司的经营往往不是为了其自身利益,而是为了控制企业或关联企业整体利益,从属公司的营业计划也常常是整体关联企业营业计划中的一部分或者一个环节而已。从属公司的人力、财力、物力常常被利用来作为追求整体关联企业或控制企业的利益的资源和工具,在特定情况下,从属公司的设立往往只是为了增进另一家“模范公司”经营或营业利润而已。

  然而,从属公司本身又是法律上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而,从属公司资产的减少势必影响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或某一关联企业成员公司为了要逃避债务而把资产转移到另外一家成员公司,则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不利的影响。

  第二、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从属公司常常是为控制企业利益而经营和服务的,从属公司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就不可避免,从属公司的少数股东的利益亦因之受到损害。理论上,控制股东的利益也必将受到损害,但实际上,控制公司在从属公司中所受到的损害,可以从其他成员企业直接获得的利益中获得补偿。因此,从属公司股东中最后受到不利影响的必然只是少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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