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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兼并与律师实务(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同样,在各国收购战中,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干预也是常事,这件非为行政干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而涉及证券市场与广大投资者的权益。虽然,证监会对宝安公司的处理意见,不少人存在异议,但有关职能部门能在我国首例收购事件中及时作出反应,平息市场波动,减少更大损失。应该说是比较成功。特别是在日前法律少缺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宝延”风波后,不少上市公司的老总们开始关注公司的新闻报道与形象。学会与传媒界人士打交道,注意在公众前发表的言论符合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体现了转换机制后的姿态。

  法律责任及其风险。在收购过程中,对收购者来说,最大的风险莫过于法律责任。因收购者违反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远远超过收购者在收往活动实施后所能获取的商业利润与企业形象。故收购计划在法律部分的内容其及重要性。已越来越被收购者所重视。(特别是“宝延”风波之后,笔者也有幸接受若干收购者对法律问题的咨询),同理,被收地方往往也运用法律武器来反对收购。

  对收购的法律障碍主要是两大方面的责任,一是来自收购方面的若干法律规定,如收购程序中的数额限制,公告义务、相关联机构的直接间接收购行为、连续购买的时间限制、收购要约的规范、收购价格等等。一旦违反这些规定,不仅可能被课以行政处罚,还可能该判定无效,甚至承担各种民事赔偿责任,并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如我们最近参与的“华闻”收购燃汽股份案中,双方先后在北京中院、广西高院、海口中院分别形成四起案件;相互牵连,如不能协商解决,必然陷于旷日持久的诉讼中去。二是来自市场管理方面的若干法律规定,如在运作过程中有无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实施误导式造市行为。有无参与联手造市获取市场差价、有无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等等,一旦违反这些管理规定,轻者被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重则还额承担民事担偿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于收购开始的市场注意力与影响,收购者往往用数个不同的机构名义和不同帐户吸纳筹码。并视情买进或卖出,以保证低成本推进,且不被市场关注。有些还借助其他机构联盟或辅佐市场价格、或采用适时“对捣”、或作日后共同控股的合作人之需要。这就涉及到一个相关联主体、间接收购、与联手造市等法律问题。一般来说,如无财产、资金、领导人员、重大业务及协议等之间的联系,很难说从上认定为相关联企业。反之亦认。至于不同的独法人,共同为日后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分用采用参股成为各自的大股东,应为法律所允许。对于以子公司,还是母公司出面公告,则是收购方的策略问题。

  对完成5%购股公告之后的传媒告示中,有一个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制约及公司策略问题。从实践中考查,完成5%购股的行为,可能是炒作的一种市场策略,也可能参股后与该公司合作的谈判筹码。可能为日后达到控股打下基础,也可能实施完整的收购行为,鉴于上述四种可能的连续性与灵活性,产生的市场后果及法律后果不同,故在表态时的市场影响及责任也不同,行为人必须为误导承担法律责任。

  在不规范的市场活动中,利用收购的内幕信息实施炒作,也是常见之事,但有一个法律责任确定与证据认定问题。利用收购造市与利用收购信息炒作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但均属违法。

  收购过程中的第三人。所谓有收购过程的第三人,是指收购方和被收购公司以外,与收购活动有一定关系的主体,如牵线人、中介方、方式策划者、市场伙伴、反收购联盟、调停人等等。在这些不同的第三人之间,对收购双方来讲,作用意义不同、权利义务不同、出现的时间和形式也不同。在一些重大的收购活动中,收购方首先考虑找收购计划设计人和有关咨询公司,如财务顾问公司、银行收购兼并部、律师、会计师等。经过这些专业部门和人员对收购目标公司的咨询调查、财务核算、市场策略设计与分析,形成一份份材料,供收购方参考,有些还共同组成收购行动小组。收购方与策划者之间的项目委托,是一种有偿服务,在不少国家收费标准达到收购资金或盈利的百分之几。但这种委托又具有一定的约束,加保密承诺。设计者必须把所有资料包括原起草稿全部交给收购方。并对泄密承担违约责任。收购中介人往往在收购活动中作用较大,国外一些商业银行和专业买卖经纪人经常刊登广告,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让安排接触洽谈双方聚在一起。不少商业银行花许多时间专门去物色合适的对象,从中收益。由于中介人代表委托人与另一方洽谈,以代理人资格办事。故其权利义务必须明确,以免造成任何一方的损害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在上海证券市场前几次收购活动中。已经有了一些专业咨询公司为收购一方或双方进行代理,并为促使善意收购提供了积极作用。在收购与反收购活动中,一些投资公司允当市场盟友,为帮助收购或反收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在美国和香港等一些收购活动中,不少证券商与商业银行,包括一些上市公司与集团,为收购的一方提供帮助,成为其合作伙伴。同样,在上次“宝延风波”中。延中也请来某香港公司协助反收购。但是,这些合作人往往以商业目的为重,多在市场炒作中渔利,与收购双方的协作以商业性居多,有些还以渔翁得利告终。我们参与的每次收购案中,均有一些大券商公司或中介公司参与,所以协调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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