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公司法(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2. 违反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是大陆法系公司资本制度三原则的一,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应的财产。公司资本为股份有限公司活动与信用的基础,故公司自设立中,设立后,以致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于资本的现实财产,始能保护交易大众,投资股东,并维持公司信用而持公司于不坠。[④]如任意许可企业买回自家股票,支付取得自家股票的对价,可能会侵蚀企业的基本财产,影响所及包括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危及企业交易的秩序。因为公司形式上虽未减资,但实质上已经减资。[⑤]
但是,资本维持不等于资本固定不变。各国在建立取得自己股份制度时,均有限定条件,比如美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取得自己股份要以剩余金、赢余剩余金为限。美国尚且如此,其他各大陆法系国家,对此更是有严格的制约。因此,取得自己股份并非毫无规制,为避免侵害资本制度,各国均规定,取得股份的资金应该来源于公司的赢余资金。这是不违反资本维持制度的。
3.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违反股东平等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得在股东的间实行不平等的待遇,股东应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实行平等待遇的原则。股东平等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是股份公司制度的内在需求,是公司资本制度的表现形式。任由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如针对特定的股东,收买或收回自己的股份,是否违反股东平等的原则,值得考虑。
因此,各国公司法在规范企业组织的秩序维护的层面上,原则是禁止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只规定例外的情况公司可以取得自己的股票,如收回特别股;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在股东清算或受到破产宣告时,按市价收回股东的股份,抵偿其结欠公司的债务;为确保少数股东的权益收回其股份。上面提到的几种例外的情况下,由于均是针对特定的股东,所以不存在股东的不平等的问题,应该得到公司法的许可。即使是针对不特定的股东,各国均规定要公开进行,以避免不平等。
(2)违反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如果公司可以随意的取得自己的股份,则公司股票的价格,得以任意操纵,股票价格上涨时,公司尽量收买以图利,足以酿成投机的弊害。况且在公司已大量收买的场合,因恐股票价格的下降,不敢大量的出售,公司的流动资金,因而固定,有碍于营业上的方便,既减少对债权人的支付能力,对于公司的债权人亦不利。[⑥]另外,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性质上属于公司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而进行证券的交易,如公司的董监事由于其对公司的经营情况非常了解,进行买卖行为,是一种严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因此,各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应该向有关管理部门详细报告,如有违反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行为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看来,对取得自己股份制度的消极方面,各国都有积极的预防措施,以杜绝其弊,防止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行为。
(3)有悖于股权支配公正原则。
公司在回购自己股份时,由于减少了在外发行的股份数额,这就有可能改变公司内的控制表决权。由于自己股份的取得的结果是减少公司的表决权的总数,和公司获得自己股份以前比较,大股东或董事、监事控制股东大会的所需股份数量亦减少,从而使其能轻易操纵公司,对广大的中小股东来说,必然会影响其股权支配的公正性。
但是,公司董事、监事利用取得自己股份来阻止公司的控制权的转移,被认为是违反了对股东的忠实义务,即使公司的控制权落入不称职的经营管理者手中,股东仍可以行使其表决权更换的。同时,各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有较多的措施,本文不予赘述了
三:禁止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缓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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