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股东代表诉讼与程序有关的问题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股东代表诉讼(Shareholder‘s Representative Action)又称股东派生诉讼(Shareholder’s Derivative Suits)[1],衍生诉讼、代位诉讼[2],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权益者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从权利性质上来讲,股东代表诉讼是事后救济性的权利,是股东针对管理上的不正当行为,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股东只有在公司的利益已经遭受实际损害的已然状态下,才有权利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诉讼的目的不是基于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作为公司的斗士而进行诉讼,因而胜诉所得赔偿或利益恢复都直接归属于公司,而非为股东个人所独享。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股东作为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目的是实现其作为股份的所有者而拥有的某项权利。直接诉讼包括:要求强制登记股份转让的诉讼、要求追回股息的诉讼、要求查阅帐簿和记录的诉讼等。

  股东代表诉讼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是随着英国判例对“福斯诉哈博特尔”规则所确立的一些“例外规则”而逐渐建立和完善的。英美法通过判例确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并被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所吸收。股东代表诉讼存在的价值可以说是为了防止由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内部人控制。一般认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属于固有的股东权利,在性质上属于股东的共益权。

  我国的公司法中未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虽然在199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合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中认为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直接利害关系,拒绝召开董事会以合营企业名义起诉时,中方可在合营企业董事会不作起诉的情况下行使诉权。但由于该“复函”是一个个案批复,只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殊情况,而且该“复函”也未明确提出股东代表诉讼,因此不能认为我国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涉及一系列的公司法理论问题,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问题虽然是程序法问题,但由于其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点,且与公司理论密不可分,因此各国法中都在公司法予以予以解决。本文借鉴外国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探讨股东代表诉讼中与程序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管辖

  股东代表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遇到的第一个问题。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之人,一般是公司的内部人。如果按照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就会由侵害公司利益之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考虑到公司自身或其他股东都会参加到代表诉讼中,为了给这些人参加诉讼提供便利,同时也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各国公司法都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管辖法院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

  二、案由

  案由,简言之就是案件发生的原因。案由对于当事人实体的权利和义务本身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案由对于法院立案有重要的意义,法院立案必须确定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说明案由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特性。而诉争的法律关系的特性就是诉讼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即诉讼标的性质,也是法院最终要裁判的对象。[3]但是与代位权诉讼纠纷和撤销权纠纷一样,涉及股东代表诉讼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即诉讼标的的性质来确定这类诉讼的案由。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或者说法院裁判的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实际上包括两个:一是原告股东是否有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二是侵权人是否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一般认为是股东共益权的一种,也是股东固有的权利。法院在审理股东代表诉讼中首先要审查股东是否有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在确认原告股东具有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之后,还要审查被告是否侵害公司的利益。如果根据法院审查的后一个实体法律关系关系的特点来确定案由,不能体现股东代表诉讼中法院所要裁决的所有法律关系的特点。按照第一个法律关系的特点将股东代表诉讼的案由直接定为股东代表诉讼纠纷,能够比较好体现这类诉讼的特点。我国公司法没有确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没有将股东代表诉讼作为案由之一种,在通过司法解释或公司法的修改确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后,有必要将股东代表诉讼纠纷确定为案由的一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