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必要性初探(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另一方面,离开了国家的支持和社会的认可-无论是经济的,还是政治的,公司将无发展之空间。据悉,我国民航票价限折令将于今年下半年起逐步放开。所以如此,是向市场过渡的必然,因为中国民航不可能长期固定票价。各航空公司对此击掌欢呼,因为收回定价权后,公司将拥有更多务实的经营自主权。老百姓也将因此大受实惠。这是政府审时度势作出的明智选择,它带来了政府、公司和社会共赢的理想局面。可见,公司的生存发展是与国家和社会同步的,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实质蕴含着公司个体利益。公司如果尽可能多地分担国家与社会责任,就能有效地营造出自己赖以生存、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的宏观空间,自己的成长才有了切实保障。故公司应为国家和社会创造和提供尽可能多(大)的效益,尤其是社会经济效益。若公司行为将可能损及国家与社会利益,应迅即停止,或采取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在这点上,近年来美国许多学者所倡导的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仍可成为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有力依据。按该理论,公司及其活动存在着与诸多关系人天然的利害关系,这些关系人不仅包括股东、投资者和雇员,还包括顾客、供应商和政府与社区。他们无论是以其个体身份出现,还是以其所属集团成员的身份出现,都有着各自的利益需求,且这种利益与公司及其活动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公司所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及这些成员之利益。相反,公司经理们负有保护其利益之义务。惟有这样,才合乎社会整体利益。可见,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本质上就是社会利益一体化的外在反映,并非是公司的一种额外责任。
二、私法公法化的体现
传统民法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者认为,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属商法,商法(无论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为私法,故公司法是私法。基于此,私法自治、权利本位等原则都适用于公司法。然法律发展至今,已呈现私法公法化态势(当然也呈公法私法化态势,两者互为),调整私人利益的私法需借助调整国家公众利益的公法进行调整,以增强公法对私人活动的控制,限制私法原则的效力。公司法作为私法,其法律性质已不同过去。公司法原则上为私法,但并非全然私法。公司法中的许多规定是不能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许多在传统公司法中被视为私权的领域已随着国家政府权力的扩大而逐步缩小,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被不断强化并在立法中作出严格、强行之保障规定,从事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越来越多的社会公共规范。总之现代公司法对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公司负有社会责任。
例如企业打假。据悉国内企业特别是一些知名厂家,对于打假并非积极主动。某市工商部门今年以来与近百家名优企业联系打假近260余件,其中90%以上厂家对打假“只做不说”,保持低调。究其原因,一是担心打假曝光,虽可制裁“水货”,却极易累及“正宗”,降低正品美誉,影响销售;二是为防制假,许多厂家都设置有特别防伪标识,是为商业秘密,不便对外公开。故直接受害者在与政府的联手打假中,只是充当了消 极的参与者,打假效果可见一斑。笔者认为,厂家的行为极不利于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 范,它既是对制假违法行为的一种放纵,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漠视,是极端不负责 任的自私之举。这里,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打假行为)已绝非只是公司单独 性行为。事实上,它生产产品质量的优劣好坏,包括产品为他人仿制仿冒,都直接影响 着千家万户。公司有义务确保其产品及服务的质量,有义务同假冒伪劣行为公开斗争, 以确保千万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这是其应尽的社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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