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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必要性初探(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再则,公司是“政府”。这并非指公司有如政府那样完整的组织机构和相同的社会职能,主要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言。一个地方的一家或若干家经济实力雄厚的公司(企业)承担着本地税负的缴纳,更重要的是作为当地的经济支柱,支撑着地方政府的运转,从而间接地控制支配政府,使政府实际沦为企业的代言人。如制定明显带有利益倾斜的行业措施,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擅自减免企业应缴税费,有的公然纵容企业制假贩假,更有甚者,官商勾结,大肆走私贩私,严重侵害国家利益。欲杜绝如此行为,还民主以真实面貌,就必须斩断其背后的操纵黑手—公司经济腐蚀行为。

  倡行公司民主是大势所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恪守公司经营行为的民主理念,通过精心设计具体条款反映在公司基本法律之中,公司社会责任无疑是在微观经济基础推行民主的必然要求。诚如刘俊海博士所言:“如果一家公司不仅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而且还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那么,这家公司不仅可以被称为民主化的公司,而且可以被称为是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石少侠。公司法教程[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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