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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6)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3、监事会监督不力。

  监事会是法定的公司治理机关,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要保证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必须使其处于超然的地位。我国《公司法》第46条和第112条分别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十项职权,而第54条和第126条分别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五项职权。从权能上来看,监事会根本就无法与董事会抗衡。《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五项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可是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上看,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既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又缺乏程序上的保障。例如,监事会没有董事、经理任免权,监事会不能代表公司对违法董事、经理提起诉讼。当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违法时、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虽然有权对其进行监督、要求其予以纠正,可是监事会拿什麽监督?要求董事、经理纠正违法行为,可其不纠正,监事会又能如何呢?监事会作为法定的公司监督机构,却无力监督,这不能不说是监事会的尴尬。在实践中监事会常常成为董事会的附庸。有的甚至由董事提名监事,监事与董事相互勾结,共同侵害公司利益。

  四、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

  (一) 构建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总体设想

  在现代经济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假设公司管理层会主动地、自觉地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已经有相当多的事例表明,如果没有一个合理有效的治理结构就很可能出现侵犯或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对公司进行治理。建立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笔者认为,在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时,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要双管齐下,做到内外兼顾,和谐统一。既要科学设置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以组织建设为中心,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模式,合理配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在强调董事会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的责任心和董事的业务素质,以及股东、监事的内部监督制约作用。又要充分利用市场、破产、竞争机制对公司的治理作用,以市场为导向,通过资本市场、分散股权结构、增加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约束,建立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内部人和外部人合理分权,有效监督;相互协同,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充分运用证券市场的评价功能,加强对公司经营的监督,是建立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有效途径。在英美等实行外部人模式的国家中,公司普遍运用了这种证券市场的评价功能。由于股票价格能够反映和预测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盈利水平,因此具有对经理层业绩的客观评价功能。股东通过所谓“用脚投票”和“恶意收购”, 以及通过经理人员持股和股票期权,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激励,成为强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措施。为此,我国必须不断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积极发挥市场机制,大力推动股权市场规范化,包括国有股减持、股权多元化、投资机构化、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购并市场和控制权市场。

  拟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应将重心放在,第一,强调保护股东权益,包括优化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现象,规范关联交易;第二,完善董事会制度,包括设立如薪酬、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增设外部董事,规定独立董事的资格,明确独立董事的义务,特别是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义务;第三,加强对经理人的绩效评价,建立经理人的绩效评价体系,将报酬和绩效挂钩,绩效的考核要公平、透明;第四,规范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要全面、真实、公平、有效;第五,强调对利益相关者权利的保护。笔者将着重阐述以下几方面内容。其他内容将不作为本文论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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