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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7)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二)优化股权结构,减持国有股比例

  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性的最重要因素,因为股权结构如何将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决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股权过分集中或过分分散都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如前所述,股权过分集中容易滋生内部人控制和不正当关联交易现象,导致分权制衡机制失调;另一方面,股权过分分散,使得股东对公司控制权减弱,缺乏制约能力,导致监督不力。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优化股权结构 ,首先要从减持国有股比例入手。存量减持与增量减持同时进行。缩小国有股与流通股数量之间的比例差距、缩小国有股与流通股认股价之间的差距。可以通过国有股配售、回购等途径降低国有股持股比重。逐步缩小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的巨大价差,逐步推行股份全额流通。这将是推进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重大举措。此举既可以改变法人治理结构中国有股、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又可以提高股份市场化份额,促使股权结构多元化。减持国有股,引进国内外非国有的机构投资者,如增设资产管理公司,社会保障基金会等机构投资者,形成前几名股东拥有较高比例的股权,但彼此相差不大的既相对集中,又相对分散的股权格局。只有股权结构多元化,才能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这既有利于实现公司的长远目标,又可以克服小股东只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从根本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为防止“一股独大”,除了要改善股权结构外,《公司法》还要对控股股东的权利作出合理限制,促进公司民主。分析造成“一股独大”的原因,除了与我国特定的企业改革国情有关外,《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规定也存在着疏漏。例如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没有限制,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表决,如关联交易等没有作出回避的规定。对此,《日本商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日本商法典》第241条第2、3款规定,“公司对于其持有的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或子公司拥有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4以上的股份、或拥有其他有限公司资本的1/4以上的出资股数的场合,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或母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各股东对于决议之事项,有自身利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不得加入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第179条规定,“一般股东持有已发行的股份的总数3%以上的,应在章程中对其表决权加以限制”。 16“表决权回避制”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股东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一种限制,对少数股股东表决权的强化和扩大,在客观上保护了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我国可适当借鉴该做法,在《公司法》中增设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的规定。规定凡是在投票时累计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控股股东,其表决权应受到限制,超出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股份可按另一比例折算其表决权。其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已有了这方面的尝试,根据该指引第72条的规定,关联交易的股东不参与关联事项投票表决,其所持的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但是考虑到该文件的效力层次,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通过修改《公司法》,将其纳入《公司法》调整为宜。

  (三)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董事会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其质量的判断由董事会独立性、董事责任心和董事素质三个要素组成。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时,都将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有关报告,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都比较高,其中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在各国,独立董事被看作是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保护公司利益的重要角色,对管理层有制衡的作用;同时,通过参与董事会的运作,可以发现公司经营的危险信号、对公司的违规或不当行为提出警告。 17《OECD公司治理原则》中指出,“独立的董事会成员能对董事会的决策作出重大贡献,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业绩作出客观评价。”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更能够站在比较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促进公司遵守良好的治理守则。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一些国际知名大公司,其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普遍在3/4以上,我国经贸委与证监会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l/2以上。而目前我国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比例过高,且主要是公司经理人员,有的公司还包括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领导兼任的董事,这样,董事会发挥不了对经理层的监督作用。18笔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应增加外部董事制度,特别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并且有独立判断能力的独立董事。尤其是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不正当关联交易等现象愈演愈烈,公司经营层既可以作为国家股的代表不理会中小股东的意见,又可以作为内部人不理会国家这个大股东的意见,从而既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又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在此钟情况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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