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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设立程序简单、组织设置灵活、人合性强等特点,而被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所采用。其最低法定人数限定为2人,因此在实践中夫妻二人公司大量涌现。从形式上看,夫妻二人公司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从理论上看,虽然对传统公司法理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却不乏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实践中夫妻二人公司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一系列判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表明:对于此类诉讼,法官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流行的裁判思维,即否定未分割共同财产的夫妻公司的法人格。 鉴于目前还没有一套客观的可操作性的标准,造成了司法裁量的不统一,遏制了经济的发展,后果得不偿失,因此对夫妻二人公司具有的积极意义应加以肯定。本文试图以理性的视角来重新审视夫妻二人公司,在对其界定的基础之上,结合当前存在的各种问题,阐明对其进行规制的原则,并分别从权利限制和制度设立两大方面浅谈对其规制的办法。

  一、夫妻二人公司的界定

  所谓夫妻二人公司即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夫妻二人公司的性质,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1、由于我国法律未禁止二人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份的自由转让,夫妻二人公司可能会因股份全部转为夫或妻一人所有而成为一人公司。即便股份分别在两个人的名下,实际上仍然只由一人掌控,因此夫妻二人公司本质上属于一人公司。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的规定,在股份全部转为一人手中时,夫妻二人公司实际上已成为个人独资企业。3、夫妻二人既是公司的决策者,同时又是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者和财产所有者,即股东直接参与并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直接受到股东意志的支配,这实际上已与无限公司无二异。4、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未进行分割,那么所设立的公司的财产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使公司财产丧失了公司法所要求的独立性,这里公司在实质上已经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的承担应比照合伙处理。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观点均不足取,夫妻二人公司是有限合伙与公司嫁接的产物,本质上应属于有限责任公司。1、虽然夫妻二人公司有时会处于一人公司状态,但这只是私法自治过程中一个过渡阶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通过股份的再次流转来使公司的股东构成恢复到正常状态。我国公司法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并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存在。另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虽然公司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但这可以看作是夫妻部分共有财产公开的约定,更容易为第三人所知情。2、夫妻二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有本质差别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时,就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而且该自然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夫妻二人公司在形式上股东为二人,方可注册登记。且正是因为有限责任的吸引,才使得夫妻二人公司蓬勃发展,成为很多家庭型中小企业的首选形式。3、对于夫妻二人公司为无限公司的说法也是不可取的。其固然形式上与无限公司有相似的地方,但最主要的一点无限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这与有限责任的规定不符,况且无限公司也并非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形式,无限责任不利于鼓励投资,是当前多数国家已经摒弃的一种公司形态。4、夫妻财产共有制并不影响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只是其权属的转移必须经二人共同同意。且合伙是根据合伙协议成立的,体现合伙人的自由意志,而公司的设立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对公司作比照合伙的处理方式,难脱贬损公平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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