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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投资对传统公司法理念的冲击与挑战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内容提要:越来越普及的公司转投资(即对外投资行为)对传统的公司法理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动摇了人们长期以来所坚持的“独立主体说”、“公司社团性”等理论的基础。转投资是关联企业形成的重要原因,也是一人公司得以产生的主要原因,它不仅对公司的资本真实原则造成冲击,而且导致了公司“越权规则”的衰落。本文主要从转投资与关联企业、转投资与一人公司、转投资与公司资本真实原则和转投资与“越权规则”等四个方面阐述了转投资对传统公司法理念造成的冲击与挑战。

  关键词:转投资、“独立主体说”、资本真实原则 、“越权规则”

  公司的转投资,又称为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其它公司投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司重要的资本运营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国立法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越来越少,因而作为公司权利能力重要体现的转投资,受到的限制也越来越少。 我国《公司法》第12条对转投资问题做出了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公司的转投资行为一方面鼓励了企业的投资自由化和经营多元化,提高了公司对资本的利用程度,增强了公司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但另一方面,公司的转投资也对传统的公司法理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一、转投资与关联企业对公司“独立主体说”的冲击与挑战

  (一)转投资与关联企业的形成:

  “关联企业”这一用语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但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用语,无论国外和国内,还是理论界或实务界,均没有对其形成公认的标准为人们所广泛接受。而且,在许多公司法著作中,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公司集团、母子公司、关系企业、控制公司等概念被混用。在我国,“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仅见于我国有关税法中,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第52条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考察国外公司立法,德国1965年《股份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一个控制企业与一个或数个从属企业在控制企业统一管理下进行联合,即形成关联企业。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一公司对他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25%股权者,即构成母子公司,形成关联企业。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则认为关系企业是指独立存在并相互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或相互投资关系之企业通称。⑴

  由国内外公司立法对关联企业的界定可知,投资关系是形成关联企业的重要依据,公司所进行的合法的对外投资活动(转投资)对关联企业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没有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就不可能形成关联企业。

  (二)关联企业对公司“独立主体说”的冲击与挑战

  一般而言,关联企业的形成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进行的联合,是在承认转投资合法化的法律环境中,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必然趋势。

  传统的公司法原则和制度(如法人格独立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以单一的公司为调整对象的,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股东的有限责任建立在公司经济独立的基础之上。但当某一公司因参加关联企业成为其成员并因此而丧失经济上的独立性时,当关联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时,传统的公司“独立主体说”理论就遭受了严重的冲击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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