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投资对传统公司法理念的冲击与挑战(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2.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之内部制衡机制的冲击与挑战
传统的公司组织以股东多元化为基础,其基本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的制衡体系。⑹考察各国公司立法,股东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借助这三机关权力分立所生的制衡,从而达到公司内部自治监督的目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防止公司经营管理者可能滥用权力的问题。⑺在三会并立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股东会的职责是通过法定程序将众多股东的意志加以综合后提升为公司的意志;董事会及经理层则负责将公司的意志付诸实施;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股东会负责。传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以公司产权多元化为基础确立的,其法律价值在于调整公司内部多元产权之间或者说复数股东的利益关系。⑻然而一人公司产生后,股东多元化的局面被彻底改变,传统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在单一股东的公司中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在一人公司中,多数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形成公司意志的机能失去作用,公司的意志变成唯一股东的意思表示。资本多数决的议事规则、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等都形同虚设,不再有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唯一的股东滥用权力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以股东多元化为基础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完全不能发挥作用,所以可能导致危害交易安全,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
三、转投资对公司资本真实原则的冲击与挑战:
(一)公司资本真实原则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即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却意味着公司交易相对方风险的增加。因而,公司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本企业,应当将其信用建立在资本真实原则的基础之上。可以说,资本真实原则是公司独立的财产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必然要求,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保证公司本身正常发展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资本真实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灵魂。”(江平语)资本真实原则具体体现为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它形成于大陆法系国家,同时也为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程度的采纳。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立法目的是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⑼
我国《公司法》中许多条文均体现了资本真实原则,而且适用范围更为广泛,要求更为严格:
(1)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任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资本金条件。如果特殊行业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需高于《公司法》的规定,则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公司法》第23、78条)
(2)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所谓法定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按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无论是以货币还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的,都必须移转权利于公司。若股东不按法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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