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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估“代表说”(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但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坚持“代表说”的立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只要客观上在代表范围之内,即使代表人为了谋求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滥用代表权,其代表行为本身也是有效的,(注:石慧荣:《法人代表制度研究》,《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对代表权没有任何有效的限制,且法定代表人无须因此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代表说”获得以上价值的同时,却顾此失彼,带来了法人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不利益,突出地表现在法定代表人愈演愈烈的“僭主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和法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僭主现象”是自然界一种非常有趣的现象,某些寄生虫(僭越者)侵入动物(宿主)体内后,把持宿主的大脑,迫使宿主产生有利于僭越者的自损行为。如蟋蟀被马尾虫感染后会奋不顾身地跳入水塘,扑腾一番精疲力竭地死去-水塘成了蟋蟀葬身之处,却正是马尾虫的向往之所。(注:参见应韶荃:《自然界的身体僭越者》,《南方周末》2000年3月3日,第9版。)作为系统,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往往有着惊人的相似,蟋蟀的悲剧也发生在一些法人身上。这里借用“僭主现象”表征法人在窃居其决策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的操纵下,反常地作出与自己利益相悖的行为,而法定代表人却因此从中获取私利。在“代表说”指导下的实践中,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上演了一幕幕“僭主现象”,社会系统中的法人同自然界的蟋蟀一样身受僭越者的危害,却无以为济。

  “代表说”的成立,需要一个基本的外在支撑,即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利益具有一致性,法定代表人能够竭尽忠诚为法人服务,以维护法人利益为其唯一的行为动机,这可能是二者关系的常态。但问题是一旦这种支撑不存在,即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利益出现某种程度的背离,法定代表人的自利行为动机,就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使其象侵入蟋蟀体内的马尾虫一样,利用自己居于法人决策机关,形成法人意思的有利地位,为实现自己的私利,而置法人利益于不顾,甚至不惜损公肥私,掠夺法人的财产和商业机会。如前所述,市场经济是利益的分化和多元化的经济,加之现代企业与家族企业法定代表人多由本家族成员担任不同,多实行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多采用聘任制,由不是企业所有者的职业经理担任,客观上使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在利益上存在二元化的倾向,二者的利益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彼此独立,如果一旦条件适宜,按照理性人假定,“僭主现象”作为市场经济和法人所有与经营分离管理体制的伴生物,其发生似乎不可避免。湘潭电缆厂总经理、党委书记陈海燕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就是明证。陈海燕利用担任湘潭电缆厂总经理、党委书记的机会,肆无忌惮地操纵电缆厂及其所属子公司与其个人所有的十几家湘潭大阳系列私营公司进行不公平交易,采用前者对后者放帐、让利、高价购进低价卖出等手段,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其担任湘潭电缆厂总经理、党委书记1000天,该厂亏损三亿多元,日亏损额达三十六万元。(注:参见刘利君:《国企是被这样蛀空的》,《南方周末》1999年10月9日,第5版。此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也曾报道,影响很大。)该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绝非偶然,不仅证实了上面的理论分析,也表明法定代表人的“僭主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既然“僭主现象”难以避免,问题的关键则转换为如何消解其给法人带来的消极后果,降低其危害,并借此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代表说”恰恰在这方面有着无法克服的缺陷。

  基于“代表说”,法定代表人在与法人的关系中,没有独立地位,没有独立的人格,其行为即为法人自身的行为。即使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给法人造成损失,由于其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被确认,其与法人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也就没有民事义务可言,更遑论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为保证民法不致因自身的逻辑混乱导致整个体系的崩溃,采用“代表说”,同时就必然封死建构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民事法律关系的路径,无法对法定代表人之代表权施加范围上的限制,也无法建立法定代表人对法人的民事义务体系,因而就不能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给法人造成的损失,追究其民事责任,使法人的损失得以填补。这样一来,民法只能望“僭主现象”兴叹,对僭越者束手无策,无可奈何。这正是我国民事立法面临的尴尬局面。从对陈海燕案的具体处理也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由于故守“代表说”的逻辑,对于这种情况,只能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在事后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使类似马尾虫的陈海燕们受到制裁。但是刑事责任解决的仅仅是对罪犯的依法制裁,而无法解决受害法人损失的填补问题。对此,江平先生有过中肯的分析:我国《民法通则》这一规定(指《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笔者注。)已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实际上确有一些公司的经理、工作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而公司无法追究其财产责任。(注: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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