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三)(9)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对此,我却不这样看。在民法上规定法人一般人格权,其价值和功能在于保护法人的存在和发展。法人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其存在和发展不仅需要必要的物质基础,还需要社会各界在精神上的维护和支持。如前所述,法人的人格权具有很强的财产性,但不等于法人没有精神利益。法人的精神来自其设立人或法人中自然人的精神,当它一旦形成法人团体的意志,便与自然人的精神相分离,成为法人自己独立的意志或精神因素。在此基础上,确立法人的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它是保证法人的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的法律依据。这不仅是国家权力实施保护法人人格权的依据,而且也是平等当事人之间人格权保护的依据。另外,一般人格权也非仅是侵权法保护的客体,它还在解释具体人格权、弥补法定的具体人格权之不足以及其他人格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自己独特的功能。

    至于法人一般人格权与自然人一般人格权之间存在质的差异,这是人们都承认的事实。我们不能以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去分析和理解法人的一般人格权。法人的一般人格权的确认,是立足于某些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和特殊的人之价值。当其独立地位和人之价值受到损害时,首先应根据法人的具体人格权寻求救济,如果无此具体人格权时,则可以寻求法人一般人格权上的救济,这一救济主要体现为财产性的损害赔偿,但不排除某些情形下也会涉及精神上的赔偿,因为法人的人格权既然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而无形财产本身就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两面性质,特别对于公益法人而言,其人身性的精神需求往往还会高于财产性需求。如果我们刻意地以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标准去把握法人一般人格权的概念,那么必然导致的不仅是否认法人一般人格权,而是否认整体意义上的法人人格权,由此还会进一步动摇法人人格的独立存在。

    注释

    [79] A Sheleifer and R.Vishny, A Survey of Coporate Governance, The Journal of Finance, June 1997.转引自马俊驹、聂德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兼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构》,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第78页、第79页。

    [80] 同注79.

    [81] 公司契约理论与公司理论是流行于英美公司理论界的一种关于公司本质的认识,在本文中,限于篇幅,不详细介绍。参见注79,第83页。

    [82] 参见《日本民法典》第53条,台湾民法典第27条。

    [83] 同注75,第3页。

    [84]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44页。

    [85] 这种单独代表制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的单独代表制。依德、日以及我国台湾民法,代表法人之机构为董事,董事为多数时,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各董事均有代表权。而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仅指一人享有代表权。

    [86] 柳经纬:《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法人为中心》, ?id=7792

    [87] 关于为什么国外没有探讨法人财产权而在我国如此重视,一些学者提出了解释:江平主编的《法人制度论》中认为,首先是对这个问题的实质取得了共识,没有讨论必要,其次是西方公司产权自始明确,并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没有必要讨论。佟柔、史际春认为:法律拟制企业人格,不是为了使资本所有者丧失所有权,也不是使企业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佟柔、史际春:《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两权分离”的财产权结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3期。)史际春在另一篇论文里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对产权关系心照不宣,由私人财产权利利益驱动而促使企业有效经营管理,在法律上没有也不需对企业公司或法人的财产权规定,只要规定这些组织具有权利能力就可以了。(参见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