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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制度将何去何从(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取消和减少不必要的年检对个人的影响也是一样,我国现在有很多行业都实行了行业准入制度,要从事某一行业需要取得一定的资格,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人员必须通过考试才能获得这种资格,例如,会计师、律师、驾驶员等。对这些从业人员我国也有年检,这种年检依然是一种资格审查,对这种年检的意义也有人提出了质疑,因为一个人的从业能力不可能像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一样经常地发生变化,不能说他今天有能力从事某一行业,明天就没有能力了。这样的年检实际上就成了对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是否依法执业的检查,但是这种检查完全可以放在日常的管理中,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当随时给予处罚,而不是一定要等到年检的时候。如此来看,对个人的年检到最后也就演变成了一种收费形式。取消这些年检事项,无疑对个人来讲是一种“减负”

  日常的管理重于定期的年检

  但是取消和减少年检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了对企业的监管责任,相反,政府应将这种定期的,收效不大的管理,变成日常的、更有效的管理形式。华东政法学院朱芒教授认为,行政许可法强调了经济规律和市场秩序的问题,为此而降低了市场的准入门槛,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同样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社会安全的问题。安全是不能通过市场规律来自行解决的,只能靠政府监管,加强日常的检查。同时安全问题也不能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这是一个地域性很强的事,应该更多地靠地方法规来解决。

  薛刚凌教授认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是市场经济自身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的重要内容。日常的监管首先要有有效的监管手段,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政府的监管手段是多样的。一是完备的征信系统可以有效地约束企业的行为,拥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政府对其的监管力度就会更大,其因违法行为而付出的成本也会很高。二是执法部门对企业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处罚,这种处罚的力度要远远大于其违规所得的利益。三是对一些可能有碍于公共利益的重点企业,比如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实行自我登记制度,要求企业如实填写其自我监控的情况,如果企业填报不实,一经查实将面临高额的处罚,至直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日常监管要有完善的制度,立法机关要能够根据市场需要及时地进行立法跟进,要把社会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我国现在政府监管的力度大而社会监管却表现冷漠,这与我国的举报制度不完善有关,针对群众的举报,行政机关常常不能做出及时的反映,同时也没有相应的奖励措施,这些都影响了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和社会监管的效果。

  第三,就是要加强日常监管的人、财、物的保障,行政机关必须有充足的力量行使日常的监管。

  薛刚凌教授认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一些年检项目会大幅度削减,但也会有一些关系到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的项目要保留,对这些项目一定要实行实质性检查,要把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以使我们年检的目标与手段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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