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公司人格混同的司法规制(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四、我国公司人格混同现象的现状、危害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我国公司人格混同现象的现状和危害

    随着《公司法》的颁布,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在我国也得以正式确立。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国家相比,公司制度有效实施的客观环境和市场条件尚未真正形成,在经济生活中,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导致公司人格混同,以逃避债务、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并且呈愈演愈烈之势,对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损害。

    1、我国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

    (1)注册资本不实,甚至与股东财产相混同。注册资本虚假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相当普遍:一是以少报多;二是提供虚假的资金证明、资金担保或验资证明;三是借贷他人资金注册登记,设立后便抽走返还;四是出资人在法人成立后便抽逃出资,使法人空壳运转。

    (2)“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相互为逃避债务提供便利。出资人拿同一出资,登记成为数个法人之名,或者数个法人之间相互出资设立法人,当甲法人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时,其现有财产迅速转移至乙法人。

    (3)名为集体、全民企业法人,实为个体或个人合伙,也称之“个体挂靠”,是实际上不具备集体、全民企业性质的“假法人”。这类“假法人” 既以法人形式与债权人进行欺诈交易,又享有国家赋予法人的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到头来,既坑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又坑害了被挂靠单位。

    (4)虚拟股东,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一是虚构外商投资,骗取国家优惠待遇以及债权人的信任;二是以亲友、家庭成员作为假股东,设立名为公司、实为独资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

    (5)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操纵,使子公司丧失法人人格。一是母公司直接行使子公司的权利,致使子公司没有独立地位,实际上成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二是母公司利用虚假的债权债务往来等手段转移子公司的利润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6)借法人分立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一些亏损企业利用法律制度不完善之机,采用法人分立方式逃避本应承担的债务,即人们常说的“脱壳经营”。

    2、公司人格混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市场秩序、交易安全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完善投资环境,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成了法律侧重的目标。上述公司人格混同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称,阻碍了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价值的实现,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严重的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诚实信用和恪守商业道德等基本社会生活准则,导致企业间交易失去了安全感,互不信任,甚至互相隐瞒欺诈,学习效仿,动摇了社会公众对公司法人制度的信心,造成经济生活中严重的信用危机,增大了投资风险,损害了交易安全,不利于资本的流动,从而引发经济领域的混乱和整个社会的不安定,将社会经济生活带入无序的漩涡之中,给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制约和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因此,如何完善公司法人制度,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我国公司立法面临的紧迫任务,对此应予以足够重视。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公司人格混同行为遇到的问题

    公司人格混同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必然是对公司人格的否认,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正式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是面对公司人格混同现象日益严重的形势,我国近些年来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对公司人格混同及公司人格否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取得了初步的经验,但也遇到了严重的问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