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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原因(2)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3 带薪休假。新法关于强制带薪休假的规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10年以下必须带薪休假5天,否则要按照3倍工资支付加班费。企业对于这项的支出是: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照此计算,每月实际工作日为20.83天,按照职工最低工资标准580元计算,每个工作日工资为27.84元,如果不能安排员工带薪休假,企业每年要向员工支付417.6元加班费。

  以上3项,企业每年为每个员工多支付4369.6元,按照南宁市最低工资计算,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上涨了63%。

  事实上。以上3项除了社保必须支付外,后2项并不一定实际发生,或并非要向每位员工支付。一是企业不是每月100%的辞退员工,一般企业员工年流动率在10%就算高了,因此企业每年提取10%的辞退员工经济补偿准备金就可以了;二是企业可尽量安排员工带薪休假,由于工作原因实在无法安排休假,要支付3倍加班费的毕竟是少数,假设也是10%。则3项相加,企业每年为每个员工多支付3472元,劳动成本的增长为50%。

  可见。新法实施引起劳动力成本增加的主要因素是社会保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举的例子是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南宁市规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计提的基数是903.2元和968.25元,工资水平高于这两个基数的企业,也可以分别按这两个基数计提而不按实际工资额计提,工资水平低于这两个基数的则必须按该基数计提。这样,工资标准不同,新法实施后对劳动力成本增加的幅度就不同。上例按南宁市200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0411元计算,月工资1700.92元,日工资81.66元,每年为每个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仍是281×12=3372元;按10%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准备金分摊到每个员工是170元;假设有10%的员工不能安排带薪休假须支付5天3倍的加班费,也分摊到每个员工是122.5元。合计企业每年为每个员工多支付3664.5元,增长18%。

  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第1号。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计算,企业每年为每个员工多支付3728元,增长15%。

  (二)两税合一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增加的成本

  “两税合一”的税制改革与新法在同一天实施,两者有无必然联系呢?笔者认为,税制改革不一定是为了配合新劳动法的出台而进行的。但选择同时实施就有其内在联系。内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的所得税率,都是25%。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从33%一下子下降了8个百分点,这对消化因新法实施而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起到很大的作用。假设某企业2007年的税前利润为100万元。该企业劳动力成本占总成本的50%,税后净利润为77万元。2008年劳动力成本增加15%。其他条件不变,则影响到税前利润减少7.5%,即利润为92.5万元。如果仍按33%的税率计算。其净利润约为62万元。因为实行了新税率,按25%计算,实际净利润为69.38万元。企业因劳动力成本增加而净利润减少了15万元(77-62=15)。但因所得税率的下降。获得了7.38万元(69.38-62)的补偿,实际净利润减少7.62万元而不是15万元了,净利润比2007年下降9.9%。劳动力成本占总成本的比率越低,净利润受影响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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