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试论格式条款(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三)系列交易理论与格式之争所谓系列交易理论,是指当事人因多次交易均使用同一内容的“格式条款”,使当事人产生信赖关系,因此格式化的条款除非明确的被排除,不待约定即当然订入合同。系列交易理论必须具备以下二个条件:一是交易行为具有“规则性”,二是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所谓“规则性”是指当事人频繁地、持续地为当事人营业种类之法律行为。所谓“一致性”是指当事人缔结合同所采用的格式条款内容相同。在合同交易中,要约人和承诺人在发生要约与接受要约进行承诺时分别以各自的格式条款来进行,因而虽然交易可以成立,但一旦发生争议时究竟以哪一份合同为准就成了问题,即“格式之争”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承诺人对要约的接受如果变动了其中某一条款,并构成实质性变更,则此种接受构不成承诺,是对要约的反要约,或拒绝,这样合同则不能够成立。如是一项变更构不成实质性变更,则合同成立,并且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一)格式条款解释的概述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当事人的表示行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完全一致或有瑕疵,则必然产生合同解释的问题。合同解释的目的在于使那些内容不确定的意思表示得到合理的确定,使之明确化、标准化,以符合民法对意思表示内容的典型要求,在于使内容不完整的具体表示行为得到补足,还在于使内容不统一或有矛盾的表示行为内容得到统一。

  (二)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各国立法及其司法实践1、英国英国的判例法及1977年制定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均反映了这样一个解释合同的原则:不利于拟约人的解释原则。2、美国美国司法实践中对格式条款的解释采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规则,或称不利于条款使用人的规则。《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确立的另外一个格式条款解释原则,即“单独磋商或加注之条款优先格式化条款或其他非单独磋商之条款”。3、德国德国197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一般合同条款法》第5条规定:“解释一般交易条款时,应由使用人负担疑义之不利益”,此即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4、台湾

  我国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格式化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三)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有利于相对人解释的原则从以上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有利于相对人解释原则又称为不利于条款使用人的解释原则。此种解释原则导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以后,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合同法》第41条亦有类似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一般合同中,对合同的解释采用探求真意原则,而为何在格式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解释采用“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呢?作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格式合同的缔结方式使格式条款相对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在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格式条款一般由厂商事先拟就,相对人只能完全接受或不订立合同,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格式条款使用人总是会在合同中制订一些不合理条款,而这些不合理条款又经常会因为相对人的某些原因而被接受。基于相对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而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遵循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以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2、格式条款当事人地位的差异在格式条款实践中,格式条款的使用人一般是那些在经济上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单位,相对人别无选择,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极不合理,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采用“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